公允價值模式
轉換形式 | 賬務處理 | |
處理原則 | 轉換原則:需要區分轉換類型(投轉非、非轉投) 結論:可能產生差額(原賬面價值×→公允價值√) | |
投轉非 | 相關原理 | 先補差,后轉換 |
(1)投資性房地產轉為自用房地產 | 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公允價值) 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可借可貸)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可借可貸) | |
(2)投資性房地產轉為存貨 | 借:開發成本(公允價值) 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可借可貸)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可借可貸) | |
非轉投 | 相關原理 | 謹慎性(如:避免貸差虛增利潤) |
(1)自用房地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公允價值) 累計折舊/累計攤銷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倒擠,借差) 貸: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其他綜合收益(倒擠,貸差) 注:處置時,將其他綜合收益轉入當期損益(其他業務成本) | |
(2)存貨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公允價值) 存貨跌價準備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倒擠,借差) 貸:開發產品等 其他綜合收益(倒擠,貸差) 注:處置時,將其他綜合收益轉入當期損益(其他業務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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