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模式的變更
1.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2.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將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3.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借: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日的公允價值)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
貸:投資性房地產
盈余公積(倒擠,可借可貸)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倒擠,可借可貸)
提示:
涉及所得稅影響的,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
【例題】2×22年,甲企業將一棟寫字樓對外出租,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2×24年2月1日,假設甲企業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滿足采用公允價值模式條件,甲企業決定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對該寫字樓的后續計量。
2×24年2月1日,該寫字樓的原價為9 000萬元,已計提折舊270萬元,賬面價值為8 730萬元,公允價值為9 500萬元。甲企業按凈利潤的10%計提盈余公積。假定不考慮所得稅等相關因素。
【答案】甲企業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投資性房地產 9 500(轉換日的公允價值)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270
貸:投資性房地產 9 000
盈余公積 77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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