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淵源(★★★)
解釋:
法律淵源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者表現形式,我國的法律淵源主要表現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1、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廣義的憲法不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包括其他附屬性憲法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
2、法律
(1)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解釋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屬于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典》。
解釋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屬于一般法律。如《公司法》《證券法》。
解釋3: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對基本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解釋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例如,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進行了解釋,明確了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具體含義。
解釋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相關法律。(2024年新增)
3、法規
(1)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2)地方性法規: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解釋1:
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適用。
解釋2: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也可依照關于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規定行使地方性法規制定權。(2024年重大調整)
解釋3: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2024年新增)
解釋4: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浦東新區法規,在浦東新區實施。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范圍內實施。(2024年新增)
4、規章
(1)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
(2)地方政府規章: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解釋1:
地方性法規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解釋2: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規章,限于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事項。(2024年重大調整)
解釋3:
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解釋4: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5、司法解釋(2024年重大調整)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于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
(2)遇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兩種情況,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外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得作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
解釋:
法律解釋權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解釋權歸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6、國際條約和協定
國際條約和協定是指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締結的雙邊、多邊協議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
解釋:
效力等級:(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2)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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