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03:法律淵源(★★★)(P7)
法律淵源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者表現形式,不同于英美法系國家,我國主要承繼成文法傳統,法律淵源主要表現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具體而言,我國的法律淵源主要有:
1. 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廣義的憲法不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包括其他附屬性憲法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
2. 法律
(1)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解釋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屬于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典》。
【解釋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屬于一般法律。如《公司法》、《證券法》。
【解釋3】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對基本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解釋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3. 法規
(1)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2)地方性法規: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解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自治州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4. 規章
(1)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
(2)地方政府規章: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解釋1】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有權就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解釋2】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解釋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5. 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者決定。
【解釋】法律解釋權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解釋權歸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6. 國際條約和協定
國際條約和協定是指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締結的雙邊、多邊協議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
【解釋】(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2)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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