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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的設立
普通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
人數
≥2人
(1)2-50人(另有規定除外)
(2)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
資格
(1)普通合伙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合伙協議
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務出資
√
有限合伙人:×
非貨幣性財產
出資的作價
(1)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或者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2)勞務出資的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強制補繳
×
有限合伙人:√
名稱
“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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