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行政合法性原則
(1)行政權力的存在和行使必須有法律依據;
(2)行政權力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2.行政合理性原則
(1)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其產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
(2)合理性原則包括:
①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
②行政行為應建立在考慮相關因素的基礎上(全面考慮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后果);
③平等地適用法律規范,符合公正法則;
④行政行為應保持適度,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損害最小、措施與目標匹配);
⑤符合自然規律、客觀性要求和社會道德觀念,符合人類理性和公平正義觀念。
3.行政應急性原則(合法性原則的例外)
(1)行政應急性原則,是指在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出于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沒有明確的現行法律依據的或依據緊急狀態法作出與通常狀態下的法律規定相抵觸的措施。
(2)行政應急權力的行使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必須存在明確無誤的緊急危險或危害;
②非法定機關不得行使應急權力,否則無效,除非事后經有權機關作出特別決定予以追認;
③行政機關作出的應急行為應接受有權機關的監督,尤其是權力機關的監督;
④行政機關行使應急權力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應當遵循合目的原則、比例原則以及安全原則。其中,遵循比例原則主要是要求行政應急行為應當適當、適度,盡最大可能將負面損害控制在最小或者最低程度的范圍內。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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