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行政主體
一、概念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VS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二、類型
1.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 | 是否是行政主體 | |
中央行政機關 | 國務院 | √ |
國務院組成部門(“×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簡稱“部、委、行、署” | √ | |
國務院直屬機構(“×總局”、“×總署”等) | √ | |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局”) | √ | |
國務院辦事機構(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研究室) | × | |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銀保監、證監會等) | (1)證監會、銀保監會:√(授權);(2)其他:× | |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資委) | √ | |
地方行政機關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 | √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 |
2.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1)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授權對象 | 是否是行政主體 | |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 | ①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內設的交通警察大隊 ②省以下稅務局設立的稽查局 | 經授權取得行政主體資格 |
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 | ①審計署駐各地的辦事處 ②公安局設立的公安派出所 ③稅務局設立的稅務所 ④財政局設立的財政所 | |
事業單位 | 如高等院校 | |
社會團體 | 如消費者協會 | |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 如居委會、村委會 |
(2)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受委托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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