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適用原則(6個)
稅法適用原則 | 內涵 |
法律優位原則 | 效力:法律>法規>規章 【解釋】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
特別法優于 普通法原則 |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 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較高的稅法(打破了效力等級限制) |
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 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效力優先(一般以新法生效實施為標志) 【例】增值稅稅率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只能沿用舊法 【例】營改增 |
實體從舊, 程序從新原則 | 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解釋】對于一項新稅法公布實施之前發生的納稅義務在新稅法公布實施之后進入稅款征收程序的,原則上新稅法具有約束力 |
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 在稅收爭訟發生時,程序優于實體,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解釋】有爭議的稅款應先完稅再復議或申訴 |
【總結】稅法的適用原則(6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