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三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第五節 結算方式
一、匯兌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分為信匯、電匯兩種。隨著網絡化進程的推進,目前主要的匯兌方式是電匯。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匯兌的辦理程序、撤銷和退匯做出了具體規定。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托收承付辦理程序做出了具體規定。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委托收款辦理程序做出了具體規定。
四、國內信用證
國內信用證(簡稱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信用證辦理程序做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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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許紫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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