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三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第二節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
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異地(跨省、市、縣)開戶條件的,也可以在異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相關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存款人變更賬戶名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地址等其他開戶資料后,應及時向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填寫變更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銀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后,對于符合銷戶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撤銷手續。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銀行結算賬戶。
三、各類具體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
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等的開立和使用
四、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的實名制管理、銀行結算賬戶變更事項的管理、存款人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銀行結算賬戶的對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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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許紫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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