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三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第四節 預付卡
一、預付卡的分類
預付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按不同標準,可以對預付卡做不同的分類,如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磁條卡和芯片(IC)卡。
二、預付卡的相關規定
預付卡以人民幣計價,不具有透支功能。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并向發卡機構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預付卡通過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為預付卡充值。
記名預付卡可掛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可通過延期、激活、換卡等方式繼續使用。
預付卡在發卡機構拓展、簽約的特約商戶中使用,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提取現金,不得用于購買、交換非本發卡機構發行的預付卡、單一行業卡及其他商業預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內資金不得向銀行賬戶或向非本發卡機構開立的網絡支付賬戶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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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許紫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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