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解除_2025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2025年初級會計考試備考已經開始了,一個不愿或不肯努力的人,比起原地踏步,還要糟糕。一起來學習今天的知識點吧!
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

(二)協商解除
類型 | 適用情形 | 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雙方自愿協商一致 | ? |
勞動者主動辭職 | × |
(三)法定解除——勞動者的法定解除
類型 | 適用情形 | 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
提前通知解除 |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 × |
隨時通知解除 |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 ? |
? | ||
不需事先告知解除 |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 ? |
(1)勞動者未通知或通知后未等足30日即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即使履行了通知程序,也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法定解除——用人單位的法定解除
類型 | 適用情形 | 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 |
隨時通知解除 |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 | |
× | |||
無過失性辭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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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性裁員 | (1)經濟性裁員的適用情形: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特別程序 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3)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①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②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③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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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進行無過失性辭退必須滿足:
符合情形+2選1(提前30日書面通知、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4年《經濟法基礎》精講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