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管理_2025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初級會計備考過程中,堅持是非常重要的,每年都有不少考生中途放棄,所以堅持到底已經戰勝很多人了!一起來學習今天的知識點吧!
發票管理(★★)
1.發票管理機關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2.發票的類型
(1)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4年新增)
(2)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并確定其用途):
①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
②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
③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3)用票單位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稅務機關依法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
3.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編碼規則、數據標準、使用范圍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2024年調整)
4.發票的領用(2024年調整)
(1)基本規定
①需要領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設立登記證件或者稅務登記證件,以及經辦人身份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用手續。
②領用紙質發票的,還應當提供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
③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用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規模和風險等級,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用方式。
④單位和個人領用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2)臨時使用、代開發票
①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
②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用經營地的發票。
③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④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5.發票的開具、使用和保管
(1)開具方向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但下列情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①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
②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2)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3)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4)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開具紙質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①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②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③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5)使用電子器具開具發票
①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②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③單位和個人開發電子發票信息系統自用或者為他人提供電子發票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2024年新增)
(6)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③拆本使用發票;
④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⑤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⑥竊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發票數據。(2024年新增)
(7)紙質發票的使用區域(2024年調整)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紙質發票限于領用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紙質發票的辦法。
(8)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配合稅務機關進行身份驗證,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2024年調整)
(9)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的變更、繳銷手續。
(10)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應當保存5年。(2024年調整)
6.發票的檢查
(1)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①檢查印制、領用、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②調出發票查驗;
③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④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⑤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2)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3)調出發票查驗
①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具有同等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②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4年《經濟法基礎》精講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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