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_2025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搶先學
初級會計備考過程中,堅持是非常重要的,每年都有不少考生中途放棄,所以,堅持到底已經戰勝很多人了!一起來學習今天的考點吧!
會計憑證——總述(★★)
1.會計憑證按其來源和用途,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種:
(1)原始憑證
①原始憑證(俗稱“單據”),一般是經濟業務發生時,由業務經辦人員直接取得或者填制。
②原始憑證來源于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會計核算的初始依據。
③原始憑證有來源于單位外部的,也有單位自制的;有使用統一固定格式、提前印制好的,也有發生經濟業務事項時由雙方認可而特別制作的。
(2)記賬憑證
①記賬憑證,是用于分類歸納原始憑證、據以登記會計賬簿的會計憑證。
②記賬憑證有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也有通用記賬憑證。
2.會計憑證的保管
(1)總體要求
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后,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2)對記賬憑證的要求
記賬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并加具封面,注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外簽名或者蓋章。
(3)對原始憑證的要求
①對于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記賬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賬憑證上注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②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并在有關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編號。
③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④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4年《經濟法基礎》精講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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