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具體規定_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跟學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的考生,成大事不在于力量的大小,而在于能堅持多久。以下是有關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具體規定知識點,趕緊來學習吧!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具體規定(大綱要求:掌握)(★★★)
1.分類管理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分為Ⅰ類銀行賬戶、Ⅱ類銀行賬戶和Ⅲ類銀行賬戶(以下簡稱“Ⅰ類戶”“Ⅱ類戶”“Ⅲ類戶”),3類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功能、用途各不相同:


限額:
(1)Ⅱ類戶是指日累計限額合計為1萬元、年累計限額合計為20萬元。銀行可以向Ⅱ類戶發放本銀行貸款資金并通過Ⅱ類戶還款,發放貸款和貸款資金歸還,不受轉賬限額規定的限制。
(2)Ⅲ類戶的限額未納入考試范圍。
項目 | Ⅰ類戶 (“金庫”) |
Ⅱ類戶 (“錢包”) | Ⅲ類戶 (“零錢包”) |
存款 | 無限額 | 無限額 | 任一時點賬戶余額不得超過2000元 |
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金融產品 | ? | ? | × |
消費和繳費支付 | ? | 限額 | 限額 |
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 | ? | 限額 | 限額 |
非綁定賬戶資金轉入 | ? | 限額 (確認身份) | 限額 (確認身份) |
向綁定賬戶轉入/轉出資金 | ? | ? | ? |
取出現金 | ? | 限額 (確認身份) | × |
存入現金 | ? | 限額 (確認身份) | × |
配發銀行卡實體卡片 | ? | 可以配發 (確認身份) | × |
提示:
確認身份”,是指經銀行柜面、自助設備加以銀行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確認身份。
2.開戶途徑
(1)柜面開戶
①通過柜面受理銀行賬戶開戶申請的,銀行可為開戶申請人開立Ⅰ類戶、Ⅱ類戶或Ⅲ類戶。
②個人開立Ⅱ、Ⅲ類戶,可以綁定Ⅰ類戶或者信用卡賬戶進行身份驗證,不得綁定非銀行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進行身份驗證。在銀行柜面開立的,則無須綁定Ⅰ類賬戶或者信用卡賬戶進行身份驗證。
(2)自助機具開戶
通過遠程視頻柜員機和智能柜員機等自助機具受理銀行賬戶開戶申請,銀行工作人員現場核驗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的,銀行可為其開立Ⅰ類戶;銀行工作人員未現場核驗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的,銀行可為其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
(3)電子渠道開戶
①通過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受理銀行賬戶開戶申請的,銀行可為開戶申請人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
②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個人開立Ⅱ類戶時,應當向綁定賬戶開戶行驗證Ⅱ類戶與綁定賬戶為同一人開立,且綁定賬戶為本人Ⅰ類戶或者信用卡賬戶;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個人開立Ⅲ類戶,應當向綁定賬戶開戶行驗證Ⅲ類戶與綁定賬戶為同一人開立。
③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個人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時,應當要求開戶申請人登記驗證的手機號碼與綁定賬戶使用的手機號碼保持一致。
3類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途徑比較(綜述)
項目 | Ⅰ類戶 | Ⅱ類戶 | Ⅲ類戶 | |
銀行柜面開戶 | 現場核驗身份信息 | ? | ? | ? |
自助機具開戶 | 現場核驗身份信息 | ? | ? | ? |
未現場核驗身份信息 | × | ? | ? | |
電子渠道開戶 | 驗證與綁定賬戶是否同一人開立 | × | ? | ? |
3.代理開戶
(1)委托代理
①開戶申請人開立個人銀行賬戶或者辦理其他個人銀行賬戶業務,原則上應當由開戶申請人本人親自辦理;符合條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辦理。他人代理開立個人銀行賬戶的,代理人應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合法的委托書等。銀行認為有必要的,應要求代理人出具證明代理關系的公證書。
②因行動不便、無自理能力等無法自行前往銀行的存款人辦理掛失、密碼重置、銷戶等業務時,銀行可通過與客戶約定采取上門服務方式辦理,也可在風險可控并有效核實客戶身份和意愿的前提下,由當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
(2)監護人代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開戶申請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關部門依法指定的人員代理辦理。
(3)所在單位代理
①存款人開立代發工資、教育、社會保障(如社保、醫保、軍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業、拆遷、捐助、助農扶農)等特殊用途個人銀行賬戶時,可由所在單位代理辦理。
②單位代理個人開立銀行賬戶的,應提供單位證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③單位代理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開戶銀行辦理身份確認、密碼設(重)置等激活手續前,該銀行賬戶只收不付。
4.開戶證明文件
(1)根據個人銀行賬戶實名制的要求,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向銀行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銀行通過有效身份證件仍無法準確判斷開戶申請人身份的,應要求其出具輔助身份證明材料。
(2)有效身份證件包括:
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登記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不滿16周歲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港澳居民居住證。
③臺灣地區居民為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居住證。
④國外的中國公民為中國護照。
⑤外國公民為護照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邊民,按照邊貿結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3)輔助身份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中國公民為戶口簿、護照、機動車駕駛證、居住證、社會保障卡、軍人和武裝警察身份證件、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工作證。
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③臺灣地區居民為在臺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
④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為定居國外的證明文件。
⑤外國公民為外國居民身份證、使領館人員身份證件或者機動車駕駛證等其他帶有照片的身份證件。
⑥完稅證明、水電煤繳費單等稅費憑證。
5.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
(1)個人合法收入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主要包括:工資、獎金收入;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債券、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個人貸款轉存;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繼承、贈與款項;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納稅退還;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
(2)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應的付款依據。付款單位若在付款用途欄或備注欄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據,付款單位應對支付款項事由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當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托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或者個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個人應當出具有關收款依據。存款人應對其提供的收款依據或付款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4)可疑交易
①具有下列一種或多種特征的,為可疑交易:
(A)賬戶資金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跨區域交易;
(B)賬戶資金快進快出,不留余額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額后轉出,過渡性質明顯;
(C)拆分交易,故意規避交易限額;
(D)賬戶資金金額較大,對外收付金額與單位經營規模、經營活動明顯不符;
(E)其他可疑情形的交易。
②發現可疑交易,銀行應關閉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網上銀行轉賬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銀行網點柜臺辦理轉賬業務,并出具書面付款依據或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轉賬業務。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4年《經濟法基礎》精講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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