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重要考點跟學打卡
2024年初級會計基礎階段備考正在火熱進行中,以下是《經濟法基礎》中有關法人的知識點講解,請考生們認真來學習哦!
法人(大綱要求:掌握)(★★)
1.總述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自法人成立時同時產生,至法人終止時同時消滅。
(2)住所
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3)分支機構
①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②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2.營利法人
(1)設立
①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設立。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②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2)組織機構
權力機構 (如公司股東會) | 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
執行機構 (如公司董事會) | ①營利法人應當設執行機構。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
②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③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④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⑤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 |
監督機構 (如公司監事會) | 營利法人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等監督機構的,監督機構依法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法人職務的行為,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
(3)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責任承擔

(4)出資人
①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②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③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系造成法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④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作出決議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營利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但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5)合并和分立
①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②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法人的解散事由
①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②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③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④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7)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8)法人的終止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①法人解散;
②法人被宣告破產;
③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3.非營利法人
(1)事業單位
①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②事業單位通常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社會團體
①社會團體,由公民會員和單位會員(僅指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組成,是基于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②社會團體通常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3)捐助法人,包括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4)宗教活動場所法人,如寺院、教堂等。
4.特別法人
(1)機關法人
①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②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3)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目前典型體現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即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4)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4年《經濟法基礎》精講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