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繳納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備考初級會計不要迷茫不要猶豫,找準正確方向,腳踏實地的付出努力才能取得成功。以下是今天的預習考點,一起來學習吧!
1.未按照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
(1)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仍未繳納,稅務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加收滯納金
①從滯納稅款之日起加收,即自稅款法定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②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納稅擔保人
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其限期繳納。
3.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4.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其繳納應納稅款。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