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額的調整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想要取得好成績,就要注重點滴積累。以下是為考生們帶來的《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應納稅額的調整,一起來學習吧!
1.關聯企業往來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2.預約定價
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
3.應納稅額調整的情形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1)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2)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3)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4)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5)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4.應納稅額調整的方法
稅務機關進行應納稅額調整,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5.應納稅額調整的期限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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