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轉讓所得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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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規定
1.征稅范圍
(1)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2)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稅率:20%(大綱要求:了解)
3.按次計算。
4.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不含增值稅的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
(二)個人轉讓房屋
1.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產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3.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2023年新增)
(1)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股權轉讓所得
1.稅目界定
(1)個人將投資于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股權或股份,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①出售股權;
②公司回購股權;
③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
④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⑤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⑥以股權抵償債務;
⑦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2)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計稅規則
(1)上市公司股票
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2)有限責任公司股權
個人將投資于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股權或股份,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轉讓股權VS取得股息(綜述)
具體情形 | 適用稅目 | 應納稅額 | ||
“賣掉” | 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 | 財產轉讓所得 | 免征個人所得稅 | |
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 | (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 | |||
“分錢” |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分得的股息紅利 | 利息、股息、 紅利所得 | 持股期限≤1個月 | 每次收入額全額×20% |
1個月<持股期限≤1年 | 每次收入額全額×50%×20% | |||
持股期限>1年 | 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
持有有限責任公司 股權分得的股息紅利 | 利息、股息、 紅利所得 | 每次收入額全額×20% |
(四)職工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
時點 | 具體情形 | 稅務處理 |
取得時 | 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 | 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
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 | 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 | |
分紅時 | 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 | 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
轉讓時 | 職工個人將其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轉讓時 | 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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