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所得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努力向上的開拓,才使彎曲的竹鞭化作了筆直的毛竹。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的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中有關經營所得的考點,趕緊來學習吧!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五章
考點:經營所得的界定
1.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2.出租車
具體情形 | 征稅項目 | |
車是單位的 |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 | 工資、薪金所得 |
車是個人的 | 出租車屬于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企事業單位,駕駛員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 | 經營所得 |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 | 經營所得 | |
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 |
3.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
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1)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2)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適用稅目的界定簡述
為誰買 | 稅目界定 | |
為其個人投資者或者其家庭成員 |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 經營所得 |
其他企業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
為企業其他人員 | 工資、薪金所得 |
考點: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納稅所得額
(1)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
(2)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2.計算公式
(1)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等準予扣除項目)×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等準予扣除項目)×依法確定的分配比例×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核定征收與查賬征收
(1)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2)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2023年新增)
4.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5.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6.同一投資者興辦2個或2個以上個人獨資企業
投資者興辦2個或2個以上企業,并且企業性質全部是個人獨資的,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時,應匯總其投資興辦的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此確定適用稅率,計算出全年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再根據每個企業的經營所得占所有企業經營所得的比例,分別計算出每個企業的應納稅額和應補繳稅額。
考點:經營所得扣除項目——不得扣除的項目
1.個人所得稅稅款;
2.稅收滯納金;
3.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5.贊助支出;
6.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7.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8.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例如,未經核準計提的各種準備金)。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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