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為了讓大家更好備考2024年初級會計考試的預習階段,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基礎》第四章預習知識點,大家加油練習,一定會有好的成果的!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四章
一般計稅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不含增值稅銷售額×適用稅率
=含增值稅銷售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2.簡易計稅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不含增值稅銷售額×征收率
=含增值稅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
3.進口貨物增值稅(不區分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
(1)進口非應稅消費品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稅率
(2)進口應稅消費品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消費稅稅額)×稅率
4.扣繳計稅方法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增值稅應納稅額計算方法綜述圖
考點12: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大綱要求:熟悉)
1.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所謂“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具體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預收款
①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②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5)視同銷售
①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最早發生的下列時間之一:
a.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當天;
b.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當天;
c.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②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托他人代銷貨物、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為貨物移送當天。
③發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6)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2.納稅人進口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3.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