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想要有效的學習2024年初級會計考試,一定要將知識點消化理解。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基礎》視同銷售知識點,各位考生快來了解下吧!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四章
情形 | 業務 | 是否視同銷售 | |
視同銷售貨物 | 代銷業務 | 納稅人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 √ |
納稅人銷售代銷貨物 | √ | ||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 | 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 | × | |
跨縣(市) | √ |
情形 | 業務 | 是否視同銷售 | |
視同銷售貨物 | 納稅人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 | 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 |
用于“投分送”,具體為: (1)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2)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3)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 √ | ||
納稅人將購進的貨物 | 用于“投分送” | √ | |
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 |
情形 | 業務 | 是否視同銷售 | |
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 | 納稅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 用于公益事業 | × |
以社會公眾為對象 | × | ||
其他情形 | √ |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