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2024年初級會計考試預習階段,大家可以將學習重點放在對知識點的基本了解上,為基礎階段進一步學習做好準備。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學習吧!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1.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作成票據:完成法定記載事項并簽章)并將票據交付收款人的行為。
2.出票行為的效力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依法在票據上簽章,承擔該票據承兌或者付款的責任。
3.簽發票據
(1)票據上的記載事項
事項種類 | 效力 |
必須(必要)記載事項 | 如未記載的,票據行為無效 |
相對記載事項 | 如未記載,按照法律規定予以推定,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 |
任意記載事項 | 是否記載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記載對票據行為無任何影響,但如果記載將按照所記載的內容發生相應效力 |
記載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事項 | 是否記載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但不論記不記載均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 |
(2)出票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
項目 | 紙質商業匯票 | 電子商業匯票 | 本票 | 支票 |
表明“××票”字樣 | √ | √ | √ | √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承諾 | √ | √ | √(承諾) | √ |
確定的金額 | √ | √ | √ | √(可補記) |
出票日期 | √ | √ | √ | √ |
付款人名稱 | √ | √ | × | √ |
收款人名稱 | √ | √ | √ | ×(可補記) |
出票人簽章 | √ | √ | √ | √ |
出票人名稱 | × | √ | × | × |
票據到期日 | × | √ | × | × |
(3)使用合規憑證
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結算憑證。
(4)票據上的簽章
①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②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本人的簽名或蓋章。
(5)收款人名稱的記載
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6)金額的記載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7)出票日期的記載
①票據的出票日期應當使用中文大寫。
②為防止變造票據的出票日期:
記載要求 | 適用情形 |
在其前加“零” | 月為“壹”“貳”和“壹拾”的 |
日為: a.“壹”至“玖” b.“壹拾”“貳拾”和“叁拾” | |
在其前加“壹” | 日為“拾壹”至“拾玖” |
(8)出票行為的相對記載事項
票據 | 未記載事項 | 法律推定 |
匯票 | 付款日期 | 視為見票即付 |
付款地 | 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 |
出票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 |
本票 | 付款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
出票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 |
支票 | 付款地 | 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
出票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
4.票據的偽造、變造和更改
項目 | 行為主體 | 行為手段 |
偽造 | 無權限人 | 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 |
變造 | 以剪接、挖補、覆蓋、涂改等手段,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 | |
更改 | 原記載人 | (1)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