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收單業務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初級會計考試只是我們漫漫人生中的一段旅程,如果連這么短的距離都不能堅持到終點,又如何能讓自己跑得更遠呢?希望大家堅持到底,方不負初心。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1.銀行卡收單業務,是收單機構為其特約商戶提供的交易資金結算服務,其主要流程可以參考下圖:
2.銀行卡收單機構
(1)從事銀行卡收單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如各大銀行);
(2)獲得銀行卡收單業務許可、為實體特約商戶提供銀行卡受理并完成資金結算服務的支付機構(如快錢、拉卡拉);
(3)獲得網絡支付業務許可、為網絡特約商戶提供銀行卡受理并完成資金結算服務的支付機構(如支付寶、財付通)。
3.特約商戶
特約商戶,可以是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自然人,包括實體特約商戶(通過實體經營場所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特約商戶)和網絡特約商戶(基于公共網絡信息系統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特約商戶)。
4.重要管理規則
(1)收單機構應當對特約商戶實行實名制管理
收單機構應嚴格審核特約商戶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申請材料。特約商戶為自然人的,收單機構應當審核其有效身份證件。特約商戶使用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作為收單銀行結算賬戶的,收單機構還應當審核其合法擁有該賬戶的證明文件。
(2)銀行卡受理協議
收單機構應當與特約商戶簽訂銀行卡受理協議,就可受理的銀行卡種類、開通的交易類型、收單銀行結算賬戶的設置和變更、資金結算周期、結算手續費標準、差錯和糾紛處置等事項,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3)結算賬戶
①特約商戶的收單銀行結算賬戶應當為其同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或其指定的、與其存在合法資金管理關系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
②特約商戶為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為收單銀行結算賬戶。
(4)收單機構應當對實體特約商戶收單業務進行本地化經營和管理,通過在特約商戶及其分支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域內的收單機構或其分支機構提供收單服務,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域開展收單業務。
(5)風險評級
收單機構應對實體特約商戶、網絡特約商戶分別進行風險評級,對于風險等級較高的特約商戶,收單機構應當對其開通的受理卡種和交易類型進行限制,并采取強化交易監測、設置交易限額、延遲結算、增加檢查頻率、建立特約商戶風險準備金等措施。
(6)風險事件
收單機構發現特約商戶發生疑似銀行卡套現、洗錢、欺詐、移機、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賬戶信息等風險事件的,應當對特約商戶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遲資金結算;
②暫停銀行卡交易;
③收回受理終端(關閉網絡支付接口)。
(7)資金結算
收單機構應按協議約定及時將交易資金結算到特約商戶的收單銀行結算賬戶,資金結算時限最遲不得超過持卡人確認可直接向特約商戶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30個自然日,因涉嫌違法違規等風險交易需延遲結算的除外。
5.結算收費
(1)收單機構向商戶收取的收單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收單機構與商戶協商確定具體費率。
(2)發卡機構收取的發卡行服務費不區分商戶類別,實行政府指導價、上限管理,費率為:借記卡交易不超過交易金額的0.35%,單筆收費金額不超過13元,貸記卡交易不超過0.45%,不實行單筆收費封頂控制。
(3)銀行卡清算機構收取的網絡服務費不區分商戶類別,實行政府指導價、上限管理,分別向收單、發卡機構計收,費率為:不超過交易金額的0.065%,由發卡、收單機構各承擔50%。
(4)對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教育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養老機構、慈善機構刷卡交易,實行發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全額減免。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