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2024年初級會計考試預習備考正在進行中,成功需要一點一滴的積累,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委托收款預習知識點內容,快和來一起學習吧!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1.委托收款,指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一種結算方式。
2.適用范圍
(1)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2)單位和個人憑已經承兌的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
3.簽發委托收款憑證
(1)簽發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①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樣;
②確定的金額;
③付款人名稱;
④收款人名稱;
⑤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
⑥委托日期;
⑦收款人簽章。
(2)“開戶行”的記載(欠缺記載,銀行不受理)
①委托收款以銀行以外的單位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
②以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
③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被委托銀行名稱。
4.付款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
①付款人應于接到銀行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②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項通知書。
(3)付款人(包括銀行和單位)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可以辦理拒絕付款,但應當按照規定出具拒絕證明。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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