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背書是什么意思_初級會計職稱
票據行為——背書
1. 背書
是在票據背面或者粘附于票據背面的粘單上作成背書(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并將票據交付被背書人的行為。
2. 背書種類
■ 轉讓背書:背書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
■ 非轉讓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背書人委托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
質押背書:背書人為擔保被背書人的債權的實現而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押
3. 作成背書
(1)必須記載事項
轉讓背書 | 委托收款背書 | 質押背書 | |
背書人簽章 | √ | √ | √ |
被背書人名稱 | √ | √ | √ |
可補記: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其他必須 | × | “委托收款”字樣 | “質押”字樣 |
記載事項 | 未記載,視為轉讓背書 | 未記載,視為轉讓背書 |
■ 提示:“被背書人名稱”雖然可補記,但屬于背書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未補記而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有權拒絕支付。
(2)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3)粘單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說明:以上內容節選自東奧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講義,僅供考生學習參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