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查_2023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跟學打卡
為初級會計考試認真的努力過,你才會收獲到想要的結果。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稅務檢查知識點的詳細內容,需要掌握的考點,大家一定要著重學習。
考點:稅務檢查中稅務機關的權利與義務(大綱要求:掌握)
1.稅務機關的職權
(1)查賬權
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場地檢查權
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提供資料權
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權
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交通郵政檢查權
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存款賬戶查詢權
①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②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2.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的措施
(1)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2)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
3.稅務機關的職責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考點:稅務檢查中被檢查人的義務(大綱要求:熟悉)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2.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考點:納稅信用管理(大綱要求:熟悉)
1.主管部門
國家稅務總局主管全國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稅務機關負責所轄地區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2.參與納稅信用評價的主體
(1)下列企業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①已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獨立核算的企業納稅人;
②從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之日起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企業;
③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企業;
④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
(2)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3.納稅信用信息的采集
(1)采集范圍,包括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稅務內部信息、外部信息。
(2)納稅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組織實施,按月采集。
4.納稅信用評價
(1)評價方式:年度評價指標得分、直接判級。
(2)評價周期
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個納稅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期的評價:
①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
②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③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④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⑤其他不應參加本期評價的情形。
(3)納稅信用級別
納稅信用級別設A、B、M、C、D五級,D級為最低-級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①存在偷稅(逃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②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稅)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③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④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⑤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⑥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⑦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⑧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⑨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⑩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5.納稅信用修復
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1)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
(2)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后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的;
(3)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的。
考點: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大綱要求:熟悉)
1.失信主體的確定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2023年重大調整)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6)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額400萬元以上的;(2023年重大調整)
(7)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8)具有偷稅(逃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在稽查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2023年調整)
(9)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2023年新增)
(10)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的;(2023年新增)
(11)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稅收違法行為。(2023年調整)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的界定(簡述)
案件類型 | 數額起點 | |
偷稅(逃稅)行為 | 納稅人 | 100萬元以上+10%以上 |
扣繳義務人 | 100萬元以上 | |
欠稅行為 | 100萬元以上 | |
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 100份以上或400萬元以上 | |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 | 導致未繳、少繳稅款 | 100萬元以上 |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 無數額起點要求 | |
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 | 100萬元以上 | |
其他情形 | 無數額起點要求 |
2.確定為失信主體的時間點(2023年新增)
(1)稅務機關對當事人依法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后,有應當確定為失信主體的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確定其為失信主體。
(2)對移送公安機關的當事人,稅務機關在移送時已依法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未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人民法院對稅務處理決定或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后,有應當確定為失信主體的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確定其為失信主體。
3.確定失信主體的程序(2023年新增)
(1)稅務機關應當在作出確定失信主體決定前向當事人送達告知文書,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2)當事人在稅務機關告知后5日內,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口頭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稅務機關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并由當事人簽章。
(3)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或者其授權的稅務局領導批準,稅務機關在規定的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限屆滿,或者行政復議決定、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生效后,于30日內制作失信主體確定文書,并依法送達當事人。
4.失信主體的公布(2023年新增)
(1)稅務機關應當在失信主體確定文書送達后的次月15日內,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①失信主體基本情況;
②失信主體的主要稅收違法事實;
③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及法律依據;
④確定失信主體的稅務機關;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布的其他信息。
(2)稅務機關向社會公布失信主體基本情況時,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稅務機關只向社會公布實際責任人信息。
(3)對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稅務機關不予公開。
5.信息公布渠道(2023年新增)
(1)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向社會公布失信主體信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也可以通過稅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2)國家稅務總局歸集各地稅務機關確定的失信主體信息,并提供至“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開。
6.停止信息公布(2023年新增)
(1)失信主體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3年的,稅務機關在5日內停止信息公布。
(2)失信信息公布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失信主體或者其破產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確定失信主體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①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退)稅款、滯納金、罰款,且失信主體失信信息公布滿6個月的;
②失信主體破產,人民法院出具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稅務機關依法受償的;
③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期間,因參與應急搶險救災、疫情防控、重大項目建設或者履行社會責任作出突出貢獻的。
考點: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大綱要求:熟悉)
1.檢舉渠道
市(地、州、盟)以上稅務局稽查局設立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稅務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中心的電話(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網絡檢舉途徑,設立檢舉接待場所和檢舉箱。稅務機關同時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收稅收違法行為檢舉。
2.接收檢舉的案件范圍
接收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是指涉嫌偷稅(逃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虛開、偽造、變造發票,以及其他與逃避繳納稅款相關的稅收違法行為。
3.不予受理的檢舉事項
舉報中心對接收的檢舉事項,應當及時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無法確定被檢舉對象,或者不能提供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的;
(2)檢舉事項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以及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的;
(3)對已經查結的同一檢舉事項再次檢舉,沒有提供新的有效線索的。
4.檢舉人的主要義務
(1)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是檢舉人的自愿行為,檢舉人因檢舉而產生的支出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2)檢舉人在檢舉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應當對其所提供檢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3)檢舉人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提供被檢舉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住所)和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盡可能提供被檢舉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號碼),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關證明資料。
5.關于實名檢舉
①檢舉人可以實名檢舉,也可以匿名檢舉。
②舉報中心接收實名檢舉,應當準確登記實名檢舉人信息:以來訪形式實名檢舉的,檢舉人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以來信、網絡、傳真形式實名檢舉的,檢舉人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③實名檢舉人可以要求答復檢舉事項的處理情況與查處結果。
(1)實名檢舉的形式不包括“來電”。以電話形式要求實名檢舉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檢舉人采取來訪、來信、網絡或者傳真形式進行檢舉。
(2)檢舉人未采用來訪、來信、網絡或者傳真形式進行實名檢舉的,視同匿名檢舉。
6.檢舉人的獎勵
檢舉事項經查證屬實,為國家挽回或者減少損失的,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對實名檢舉人給予相應獎勵。
說明:以上內容節選自東奧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僅供考生學習參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