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征收的保障措施_2023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跟學打卡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功在平時,學應堅持。東奧會計在線也為大家準備了《經濟法基礎》關于稅款征收的保障措施知識點詳解,希望大家可以掌握學習。
考點:責令繳納(大綱要求:掌握)
1.未按照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
(1)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仍未繳納,稅務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加收滯納金
①從滯納稅款之日起加收,即自稅款法定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②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納稅擔保人
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其限期繳納。
3.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4.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其繳納應納稅款。
考點:責令提供納稅擔保(大綱要求:掌握)
1.納稅擔保的主要適用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2.納稅擔保的范圍: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3.納稅擔保的方式:納稅保證、納稅抵押、納稅質押。
考點:稅收保全(大綱要求:掌握)
1.稅收保全的適用條件
(1)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2)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發生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以及在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的限期內;
(3)經稅務機關責令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
(4)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2.稅收保全的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不適用稅收保全措施的財產
(1)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2)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4.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5.稅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1)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了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2)納稅人在規定的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終止保全措施,轉入強制執行措施。
考點:稅收強制執行(大綱要求:掌握)
1.稅收強制執行的適用對象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2)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納稅擔保人。
2.稅收強制執行的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強制扣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3.強制執行的范圍
(1)金額范圍
①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②對納稅人已繳納稅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以單獨對納稅人應繳未繳的滯納金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財產范圍
①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②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保全VS稅收強制執行
項目 | 稅收保全 | 稅收強制執行 |
對象 | 納稅人 | (1)納稅人 (2)扣繳義務人 (3)納稅擔保人 |
措施 | (1)凍結 (2)扣押、查封 | (1)強制扣款 (2)拍賣、變賣 |
金額 | 相當于應納稅款 | 除相當于應納稅款外,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
續表
項目 | 稅收保全 | 稅收強制執行 | |
是否適用 |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 × | × |
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 | ? | ? | |
單價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 × | × | |
期限 | 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 不存在期限問題 |
考點:其他稅款征收的保障措施(大綱要求:掌握)
1.離境清繳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
2.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3.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
(1)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2)稅務機關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欠稅報告
(1)向抵押權人、質權人報告
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2)向稅務機關報告
①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②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③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5.欠稅公告
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6.稅收優先權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說明:以上內容節選自東奧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僅供考生學習參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