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考點_2023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跟學打卡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一旦決定了開始,就不要半途放棄,以下內容是東奧會計在線為考生們整理的《經濟法基礎》關于“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考點”知識點詳解,小伙伴們抓緊學起來吧!
考點:捐贈的個人所得稅處理(大綱要求:掌握)
1.全額扣除
(1)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2)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
個人通過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4)向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以及通過特定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捐贈,通過特定的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符合相關條件的,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2.限額扣除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
個人所得稅捐贈的處理(綜述)
情形 | 能否扣除 | 扣除方法 | 注意事項 |
公益性 捐贈 | ? | 限額扣除 | 限額為:“應納稅所得額”×30% |
全額扣除 | (1)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2)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 (4)向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 (5)通過特定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 ||
直接捐贈 | × | —— | —— |
考點: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大綱要求:熟悉)
(一)免稅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
3.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減稅項目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3.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其他免稅和暫免(不)征稅項目(包括但不限于)
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被拆遷人依照相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以及失業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4.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5.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或個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2023年新增)
考點: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大綱要求:熟悉)
1.納稅申報
(1)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扣繳稅款
①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②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③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手續費。其中,個人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①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②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③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④取得境外所得;
⑤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⑥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⑦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2.匯算清繳
(1)是否需要匯算清繳
①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②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③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④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2)納稅人可以委托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
3.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4.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5.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
6.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居民個人自行申報、扣繳與匯算清繳的比較
情形 | 是否實行扣繳制度 | 匯算清繳時間/納稅時間 | |
居民個人取得境內所得 | 綜合所得 | 預扣預繳 |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
經營所得 | 自行申報納稅 | 次年3月31日前 |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代扣代繳 | 次月15日內 | |
財產租賃所得 | |||
財產轉讓所得 | |||
偶然所得 | |||
取得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 自行申報納稅 | 次月15日內 | |
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 自行申報納稅 | 次年6月30日前 | |
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 | 自行申報納稅 |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
考點: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大綱要求:掌握)
1.合并計算還是單獨計算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分別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具體而言:
(1)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綜合所得,應當與境內綜合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
(2)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經營所得,應當與境內經營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居民個人來源于境外的經營所得,按照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來源于同一國家(地區)以后年度的經營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彌補;
(3)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不與境內所得合并,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2.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考點:非居民個人(大綱要求:掌握)
1.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2.應納稅所得額
(1)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月收入額-5000元
(2)非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每次收入×(1-20%)
(3)非居民個人稿酬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每次收入×(1-20%)×70%
3.稅率(大綱要求:了解)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
級數 | 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元) |
1 | 不超過3000元的 | 3 | 0 |
2 | 超過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過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4.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2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
說明:以上內容節選自東奧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僅供考生學習參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