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_2023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跟學打卡
各位同學備考得怎么樣呀?2023年初級會計考試5月13日開始,本文為大家帶來了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出票的考點詳解,希望可以對大家的備考有所幫助,快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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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
考點:票據行為——出票(大綱要求:掌握)
1.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作成票據:完成法定記載事項并簽章)并將票據交付收款人的行為。
2. 出票行為的效力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依法在票據上簽章,承擔該票據承兌或者付款的責任。
3. 簽發票據
(1)票據上的記載事項
事項種類 | 效力 |
必須(必要)記載事項 | 如未記載的,票據行為無效 |
相對記載事項 | 如未記載,按照法律規定予以推定,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 |
任意記載事項 | 是否記載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記載對票據行為無任何影響,但如果記載將按照所記載的內容發生相應效力 |
記載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事項 | 是否記載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但不論記不記載均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 |
(2)出票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
項目 | 紙質商業匯票 | 電子商業匯票 | 本票 | 支票 |
表明“××票”字樣 | ? | ? | ? | ?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承諾 | ? | ? | ?(承諾) | ? |
確定的金額 | ? | ? | ? | ?(可補記) |
出票日期 | ? | ? | ? | ? |
付款人名稱 | ? | ? | × | ? |
收款人名稱 | ? | ? | ? | ×(可補記) |
出票人簽章 | ? | ? | ? | ? |
出票人名稱 | × | ? | × | × |
票據到期日 | × | ? | × | × |
(3)使用合規憑證
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結算憑證。
(4)票據上的簽章
①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②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本人的簽名或蓋章。
(5)收款人名稱的記載
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6)金額的記載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7)出票日期的記載
①票據的出票日期應當使用中文大寫。
②為防止變造票據的出票日期:
記載要求 | 適用情形 |
在其前加“零” | 月為“壹”“貳”和“壹拾”的 |
日為: a.“壹”至“玖” b.“壹拾”“貳拾”和“叁拾” | |
在其前加“壹” | 日為“拾壹”至“拾玖” |
(8)出票行為的相對記載事項
票據 | 未記載事項 | 法律推定 |
匯票 | 付款日期 | 視為見票即付 |
付款地 | 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 |
出票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 |
本票 | 付款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
出票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 |
支票 | 付款地 | 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
出票地 | 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
4. 票據的偽造、變造和更改
項目 | 行為主體 | 行為手段 |
偽造 | 無權限人 | 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 |
變造 | 以剪接、挖補、覆蓋、涂改等手段,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 | |
更改 | 原記載人 | (1)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
說明:以上內容節選自東奧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僅供考生學習參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