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_2023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跟學打卡
東奧會計在線為考生們帶來了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會計核算中的考點,趕緊學起來吧!雖然初級會計考試的難度不算太高,但不好好備考是很難通過的,各位考生一定要堅持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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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核算
考點1:會計核算及其主要內容(大綱要求:掌握)
1. 什么是會計核算
會計核算是一項會計活動,其主要特點有:
(1)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
(2)運用專門的會計方法,對生產經營活動、預算執行進行系統的、連續的、全面的記錄、計算、分析;
(3)定期編制、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為經營決策、宏觀經濟管理提供依據。
2. 會計核算的主要內容(應當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
(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4)資本、基金的增減;
(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7)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考點2: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大綱要求:掌握)
1. 依法建賬
(1)各單位都應當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建立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
(2)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統一進行會計核算,不得違反規定私設會計賬簿進行登記、核算。
2. 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3. 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
(1)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2)會計資料最基本的質量要求是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3)偽造會計資料,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為前提編制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
(4)變造會計資料,指以涂改、挖補等手段對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進行改變。
4. 正確采用會計處理方法
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并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5. 正確使用會計記錄文字
(1)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
(2)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3)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6.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會計電算化),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考點3:會計年度(大綱要求:掌握)
1. 我國是以公歷年度為會計年度,即以每年公歷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2. 每一個會計年度還可以按照公歷日期具體劃分為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考點4:記賬本位幣(大綱要求:掌握)
1. 會計核算原則上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2.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考點5:會計憑證——總述(大綱要求:掌握)
1. 會計憑證按其來源和用途,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種:
(1)原始憑證
①原始憑證(俗稱“單據”),一般是經濟業務發生時,由業務經辦人員直接取得或者填制。
②原始憑證來源于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會計核算的初始依據。
③原始憑證有來源于單位外部的,也有單位自制的;有使用統一規定格式、提前印制好的,也有發生經濟業務事項時由雙方認可而特別制作的。
(2)記賬憑證
①記賬憑證,是用于分類歸納原始憑證、據以登記會計賬簿的會計憑證。
②記賬憑證有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也有通用記賬憑證。
2. 會計憑證的保管
(1)總體要求
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后,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2)對記賬憑證的要求
記賬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并加具封面,注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外簽名或者蓋章。
(3)對原始憑證的要求
①對于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記賬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賬憑證上注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②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并在有關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編號。
③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考點6:會計憑證——原始憑證(大綱要求:掌握)
1. 原始憑證的內容
原始憑證必須具備以下內容:
(1)憑證的名稱;
(2)填制憑證的日期;
(3)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
(4)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
(5)接受憑證單位名稱;
(6)經濟業務內容;
(7)數量、單價和金額。
2. 原始憑證的簽章
(1)取得的原始憑證
①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
②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
(2)自制的原始憑證
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3)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
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3. 填制原始憑證的其他要求
(1)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
(2)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注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
(3)相關證明
①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
②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③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④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
4. 原始憑證的審核與更正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
①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②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依法更正、補充。
(2)原始憑證的更正
①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
②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③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原始憑證的審核與更正
審核結果 | 處理 | 更正方法 |
不真實、不合法 | 不予接受,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 —— |
不準確、不完整 | 予以退回,要求依法更正、補充 | (1)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 (2)金額有錯誤的,應由出具單位重開 (3)其他記載事項有錯誤的,應由出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
考點7:會計憑證——記賬憑證(大綱要求:掌握)
1. 編制依據
記賬憑證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2. 記賬憑證的內容
(1)記賬憑證必須具備以下內容:
①填制憑證的日期;
②憑證編號;
③經濟業務摘要;
④會計科目;
⑤金額;
⑥所附原始憑證張數;
⑦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2)以自制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代替記賬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賬憑證應有的項目。
(3)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打印出的機制記賬憑證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
3. 記賬憑證的填制要求
(1)填制記賬憑證時,應當對記賬憑證進行連續編號;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2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號。
(2)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3)附列原始憑證的要求
①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②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后面,并在其他記賬憑證上注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復印件。
③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當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
4. 記賬憑證的更正要求
(1)尚未登記入賬
如果在填制記賬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2)已經登記入賬,當年內發現
①已經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賬憑證,注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
②已經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
(3)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錯誤
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考點8:會計賬簿(大綱要求:掌握)
1. 基本規定
種類 | 用途 | 形式 |
總賬(也稱總分類賬) | 根據會計科目開設的賬簿,用于分類登記單位的全部經濟業務事項,提供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費用、成本、收入等“總括核算”的資料 | 總賬一般有訂本賬和活頁賬兩種 |
明細賬(也稱明細分類賬) | 根據總賬科目所屬的明細科目設置的,用于分類登記某一類經濟業務事項,提供有關明細核算資料 | 明細賬通常使用活頁賬 |
日記賬 | 是一種特殊的“序時”明細賬,它是按照經濟業務事項發生的時間先后順序,逐日逐筆地進行登記的賬簿 | (1)包括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2)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采用訂本式賬簿,不得用銀行對賬單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記賬 |
其他輔助賬簿(也稱備查賬簿) | 為“備忘備查”而設置 | 主要包括各種租借設備、物資的輔助登記或有關應收、應付款項的備查簿,擔保、抵押備查簿等 |
2. 啟用會計賬簿的基本要求
(1)封面:啟用會計賬簿時,應當在賬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賬簿名稱。
(2)扉頁
①在賬簿扉頁上應當附啟用表,內容:啟用日期、賬簿頁數、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姓名,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
②記賬人員或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時,應注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或監交人員姓名,并由交接雙方人員簽名或蓋章。
(3)賬頁編號
①啟用訂本式賬簿,應當從第一頁到最后一頁順序編定頁數,不得跳頁、缺號。
②使用活頁式賬頁,應當按賬戶順序編號,并須定期裝訂成冊。裝訂后再按實際使用的賬頁順序編定頁碼。另加目錄,記明每個賬戶的名稱和頁次。
3. 登記會計賬簿的基本要求
(1)登記會計賬簿時,應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賬內,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字跡工整。
(2)登記完畢后,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已經登賬的符號,表示已經記賬。
(3)賬簿中書寫的文字和數字上面要留有適當空格,不要寫滿格;一般應占格距的1/2。
(4)登記賬簿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銀行的復寫賬簿除外)或者鉛筆書寫。但下列情況,可以用紅色墨水記賬:
①按照紅字沖賬的記賬憑證,沖銷錯誤記錄;
②在不設借貸等欄的多欄式賬頁中,登記減少數;
③在三欄式賬戶的余額欄前,如未印明余額方向的,在余額欄內登記負數余額;
④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以用紅字登記的其他會計記錄。
(5)各種賬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果發生跳行、隔頁,應當將空行、空頁劃線注銷,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頁空白”字樣,并由記賬人員簽名或蓋章。
(6)凡需要結出余額的賬戶,結出余額后,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明“借”或者“貸”等字樣。沒有余額的賬戶,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平”字,并在余額欄內用“θ”表示。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逐日結出余額。
(7)賬頁之間的接續
①每一賬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及余額,寫在本頁最后一行和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并在摘要欄內注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也可以將本頁合計數及金額只寫在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并在摘要欄內注明“承前頁”字樣。
②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本月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發生額合計數;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年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累計數;對既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也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可以只將每頁末的余額結轉次頁。
(8)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用計算機打印的會計賬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后裝訂成冊,并由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4. 賬簿記錄錯誤的更正
賬簿記錄發生錯誤,不準涂改、挖補、刮擦或者用藥水消除字跡,不準重新抄寫,必須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更正:
(1)登記賬簿時發生錯誤,應當將錯誤的文字或者數字劃紅線注銷,但必須使原有字跡仍可辨認;然后在劃線上方填寫正確的文字或者數字,并由記賬人員在更正處蓋章。對于錯誤的數字,應當全部劃紅線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錯誤數字;對于文字錯誤,可只劃去錯誤的部分。
(2)由于記賬憑證錯誤而使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應當按更正的記賬憑證登記賬簿。
5. 結賬
(1)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結賬。
(2)結賬前,必須將本期內所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賬。結賬時,應當結出每個賬戶的期末余額。
(3)年度終了結賬時,所有總賬賬戶都應當結出全年發生額和年末余額。
(4)年度終了,要把各賬戶的余額結轉到下一會計年度,并在摘要欄注明“結轉下年”字樣;在下一會計年度新建有關會計賬簿的第一行余額欄內填寫上年結轉的余額,并在摘要欄注明“上年結轉”字樣。
考點9:財務會計報告(大綱要求:掌握)
1.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
(1)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按編制時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
(2)年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
①會計報表(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
②會計報表附注;
③財務情況說明書。
(3)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需要編制會計報表附注的,從其規定)。
2. 對外提供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1)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于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及時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2)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
(3)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
(4)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寫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財務報告所屬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法定人員簽名并蓋章:
自主記賬的單位 | 委托代理記賬的單位 |
①單位負責人 ②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設總會計師的單位為總會計師) ③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 | ①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 ②委托人負責人 |
(5)國有企業、國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會計報告。并重點說明下列事項:
①反映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
②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及糾正的情況;
③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情況;
④國家審計機關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
⑤重大的投資、融資和資產處置決策及其原因的說明;
⑥需要說明的其他重要事項。
(6)接受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未正式對外披露前,應當對其內容保密。
考點10:賬務核對與財產清查(大綱要求:掌握)
1. 賬務核對(對賬)
各單位應當定期對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者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賬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2. 財產清查
(1)財產清查制度是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實地盤點和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債權債務進行清查核實的一種制度。
(2)財產清查的作用
通過清查,可以發現財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便查清原因,改善經營管理,保護財產的完整和安全;可以確定各項財產的實存數,以便查明實存數與賬面數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責任,制定相應措施,做到賬實相符,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
(3)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之前,必須進行財產清查,并對賬實不符等問題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以保證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說明:以上內容節選自東奧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僅供考生學習參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