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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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區別:
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實施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的行為后,可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
追索權是在票據權利人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滿足之后,法律賦予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進行追償的權利。它是用來彌補付款請求權對保護持票人票據權利的實現所帶來的局限的一種制度。
再追索權是指受到追索而償還了票款的人因取得票據上的權利而向其前手再追索的追索權。
追索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
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
在票據到期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④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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