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征收的保障措施_2023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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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七章
考點:責令繳納
1.基本適用情形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1)滯納金的加收標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自稅款法定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2.其他適用情形
(1)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其繳納應納稅額。
(2)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3)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在上述情形下,經稅務機關責令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考點: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納稅擔保的主要適用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2.納稅擔保的范圍: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3.納稅擔保的方式:納稅保證、納稅抵押、納稅質押。
(1)納稅保證(提供納稅保證人)
①納稅保證須經稅務機關認可,稅務機關不認可的,保證不成立。
②納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保證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同意方為有效。納稅擔保從稅務機關在納稅擔保書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納稅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納稅人和納稅保證人對所擔保的稅款及滯納金承擔連帶責任。
③稅務機關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保證期間)有權要求納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納稅保證期間內稅務機關未通知納稅保證人繳納稅款及滯納金以承擔擔保責任的,納稅保證人免除擔保責任。
④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及滯納金。
(2)納稅抵押
①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確認。
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變價抵繳稅款、滯納金。
(3)納稅質押
①納稅質押自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經稅務機關確認和質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抵繳稅款、滯納金。
考點:稅收保全
1.稅收保全的適用條件
(1)有證據證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2)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發生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以及在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的限期內;
(3)經稅務機關責令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
(4)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2.稅收保全的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不適用稅收保全措施的財產
(1)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2)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4.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5.稅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1)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了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2)納稅人在規定的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終止保全措施,轉入強制執行措施。
考點:稅收強制執行
1.稅收強制執行的適用情形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2)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納稅擔保人。
2.稅收強制執行的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強制扣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3.強制執行的范圍
(1)金額范圍
①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②對納稅人已繳納稅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以單獨對納稅人應繳未繳的滯納金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財產范圍
①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②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保全vs稅收強制執行
項目 | 稅收保全 | 稅收強制執行 | ||
措施 | (1)凍結 (2)扣押、查封 | (1)強制扣款 (2)拍賣、變賣 | ||
金額 | 相當于應納稅款 | 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 ||
是否適用 |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 × | × | |
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 | √ | √ | ||
單價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 × | × | ||
期限 | 一般不得超過 6個月 | 不存在期限問題 |
考點:欠稅清繳
1.離境清繳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
2.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
(1)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2)稅務機關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欠稅報告
(1)向抵押權人、質權人報告
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2)向稅務機關報告
①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②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③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4.欠稅公告
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考點:稅收優先權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先欠后抵”: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3.“先欠后罰”: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考點: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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