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_2023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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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六章
考點:資源稅的應稅產品
1.基本規定
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節選)
稅目 | 征稅對象 | 稅率 | |
能源礦產 | 原油 | 原礦 | 6% |
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 | 原礦 | 6% | |
煤 | 原礦或者選礦 | 2%~10% | |
煤成(層)氣 | 原礦 | 1%~2% |
稅目 | 征稅對象 | 稅率 | ||
金屬礦產 | 黑色金屬 | 鐵、錳、鉻、釩、鈦 | 原礦或者選礦 | 1%~9% |
有色金屬 | 銅、鉛、鋅、錫、鎳、銻、鎂、鈷、鉍、汞 | 原礦或者選礦 | 2%~10% | |
鋁土礦 | 原礦或者選礦 | 2%~9% |
稅目 | 征稅對象 | 稅率 | ||
金屬礦產 | 有色金屬 | 鎢 | 選礦 | 6.5% |
金、銀 | 原礦或者選礦 | 2%~6% | ||
輕稀土 | 選礦 | 7%~12% | ||
中重稀土 | 選礦 | 20% | ||
非金屬礦產 | 礦物類 | 石灰巖 | 原礦或者選礦 | 1%~6%或者 每噸(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
稅目 | 征稅對象 | 稅率 | ||
非金屬礦產 | 礦物類 | 石墨 | 原礦或者選礦 | 3%~12% |
巖石類 | 大理巖、花崗巖等 | 原礦或者選礦 | 1%~10% | |
砂石 | 原礦或者選礦 | 1%~5%或者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1~5元 | ||
寶玉石類 | 寶石、玉石、寶石級金剛石、瑪瑙、黃玉、碧璽 | 原礦或者選礦 | 4%~20% |
稅目 | 征稅對象 | 稅率 | |
水氣礦產 | 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 | 原礦 | 2%~5% |
礦泉水 | 原礦 | 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 |
鹽 | 鈉鹽、鉀鹽、鎂鹽、鋰鹽 | 選礦 | 3%~15% |
天然鹵水 | 原礦 | 3%~15%或者 每噸(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 |
海鹽 | — | 2%~5% |
2.有關“以原礦或者選礦為征稅對象”的理解
(1)納稅人以自采原礦(經過采礦過程采出后未進行選礦或者加工的礦石)直接銷售,或者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按照原礦計征資源稅。
(2)納稅人以自采原礦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通過破碎、切割、洗選、篩分、磨礦、分級、提純、脫水、干燥等過程形成的產品,包括富集的精礦和研磨成粉、粒級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礦加工品)銷售,或者將選礦產品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按照選礦產品計征資源稅,在原礦移送環節不繳納資源稅。
考點:資源稅的納稅環節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1)資源稅在開發銷售(包括國內銷售和出口銷售)時繳納,進口、批發、零售環節不繳納資源稅。
辨析一下
①增值稅:道道流轉道道征收。
②成品油才屬于應稅消費品,生產銷售成品油應納消費稅,一次課征。
③原油才屬于資源稅應稅產品,開發銷售時應納資源稅,一次課征。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包括納稅人以應稅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等。
3.由于資源稅實行一次課征制度,如果以外購的已稅原礦生產選礦,銷售選礦時不需要再繳納資源稅。
考點:資源稅應納稅額計算的基本規定
1.從價計征還是從量計征
(1)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2)《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2.從價計征
(1)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2)銷售額確定的基本規則
①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按照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②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即:應納資源稅稅額=(不含增值稅的資源稅應稅產品銷售額-準予扣除的相關運雜費)×資源稅稅率
(3)核定銷售額: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
①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③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④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⑤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3.從量計征
(1)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2)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
考點:外購應稅產品混合銷售/加工的資源稅處理
1.納稅人外購應稅產品與自采應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準予扣減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2.扣減要求:準確核算+合法有效憑據
(1)納稅人應當準確核算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未準確核算的,一并計算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核算并扣減當期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購進數量,應當依據外購應稅產品的增值稅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
3.扣減方法
原料 | 混合后的銷售對象 | 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計算方法 | |
外購原礦+自采原礦 | 混合為原礦銷售 | 在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中直接扣減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 |
外購選礦產品+自產選礦產品 | 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 | ||
外購原礦+自采原礦 | 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 | (1)第1順位方法: 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數量)=外購原礦購進金額(數量)×(本地區原礦適用稅率÷本地區選礦產品適用稅率) (2)第2順位方法: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計算扣減的,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扣減 | |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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