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_2023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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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六章
考點:印花稅的納稅人
1.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包括《印花稅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的單位和個人,也稱“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受讓方征收;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也稱“使用人”。
2.關于“立合同人”
(1)如果一份合同或應稅憑證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簽訂,簽訂合同或應稅憑證的各方都是納稅人,應各就其所持合同或應稅憑證的計稅金額履行納稅義務。
(2)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3)立合同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
考點:印花稅的稅目、稅率
稅目 | 稅率 | 備注 | |
合同 (書面合同)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額(不包括利息)的0.05‰ | 1.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不包括同業拆借)的借款合同 2.民間借貸合同不屬于應稅合同 |
融資租賃合同 | 租金(不包括租賃物價值)的0.05‰ | — |
續表1
稅目 | 稅率 | 備注 | |
合同 (書面合同) | 買賣合同 | 價款的0.3‰ | 指動產買賣合同(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 |
承攬合同 | 報酬的0.3‰ | — | |
建設工程合同 | 價款的0.3‰ | 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 |
運輸合同 | 運輸費用的0.3‰ | 1.指貨運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不包括管道運輸合同) 2.旅客運輸合同不屬于應稅合同 |
續表2
稅目 | 稅率 | 備注 | |
合同 (書面合同) | 技術合同 | 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0.3‰ | 1.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2.不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屬于產權轉移書據) 3.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
租賃合同 | 租金的1‰ | 不包括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 |
續表3
稅目 | 稅率 | 備注 | |
合同 (書面合同) | 保管合同 | 保管費(不包括保管物價值)的1‰ | —— |
倉儲合同 | 倉儲費的1‰ | ||
財產保險合同 | 保險費的1‰ | 1.不包括再保險合同 2.人身保險合同不屬于應稅合同 |
續表4
稅目 | 稅率 | 備注 | |
產權轉移書據 | 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 | 價款的0.5‰ | 轉讓包括買賣(出售)、繼承、贈與、互換、分割 |
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 | |||
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 | |||
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 價款的0.3‰ |
續表5
稅目 | 稅率 | 備注 |
營業賬簿 | 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0.25‰ | —— |
證券交易 | 成交金額的1‰ |
考點:印花稅的應納稅額
1.計算公式: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2.關于計稅依據的基本規定
(1)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合同中價款或者報酬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2)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產權轉移書據中價款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3)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4)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3.未列明金額的處理
(1)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
①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②計稅依據按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2)證券交易
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4.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并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5.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6.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考點:印花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1.《印花稅法》規定的免稅憑證
(1)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3)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4)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5)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6)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7)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8)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2.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印花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3.《印花稅法》以外其他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
(2)對企業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的賬簿,不貼印花。
(3)對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所開立的各類單據,不再貼花。
(4)納稅人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5)搶險救災物資運輸結算憑證,免征印花稅。
(6)出版合同、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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