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_2023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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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五章
低稅率優惠
1.15%
(1)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經認定的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022年新增)
(4)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2022年新增)
①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③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2.小型微利企業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3個條件的企業。
(2)具體優惠政策(2022年調整)
級次 | 減計所得額 | 低稅率 |
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 | 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 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 | 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
加計扣除
(一)研發費用(或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
1.基本規定
(1)一般企業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制造業企業(2022年新增)
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2.下列行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二)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抵免應納稅額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辨析一下
抵免稅額 | 抵扣所得額 |
先算稅額再抵 | 先抵再算稅額 |
所得額×稅率-投資額×10% | (所得額-投資額×70%)×稅率 |
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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