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收入_2023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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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五章
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類型
類型 | 內涵 |
銷售貨物收入 | 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
提供勞務收入 | 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
轉讓財產收入 | 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 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
利息收入 | 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
租金收入 | 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 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
接受捐贈收入 | 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
其他收入 | 指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具體列舉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
視同銷售收入 |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
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時間
收入類型 | 確認時間 | |
銷售貨物收入 |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 | 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 |
采用預收款方式的 | 發出商品時確認 | |
商品需要安裝和 檢驗的 | (1)一般: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 (2)安裝程序比較簡單的:發出商品時確認 | |
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 委托代銷的 | 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 | |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 | 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 |
續表1
收入類型 | 確認時間 |
提供勞務收入 | (1)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 (2)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
股息、紅利等 權益性投資收益 | (1)根據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 (2)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 |
利息收入 | 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 |
租金收入 | (1)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的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 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 |
接受捐贈收入 | 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 |
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1.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例如:
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指定專門用途并按規定進行管理的,企業可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其中,該項資產屬于非貨幣性資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算不征稅收入。
②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準的投資范圍內,運用養老基金投資取得的歸屬于養老基金的投資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③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權投資收益、股權投資基金收益,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2.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免稅。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從事非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給予免稅,但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應依法征稅。
(4)下列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①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5)對企業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6)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與應稅收入(應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收入)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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