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基本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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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基本規定:
1.征稅范圍
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2.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根據用地者的不同情況分別確定為: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均為納稅人,由共有各方按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繳納。
3.應納稅額
(1)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2)稅率: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有幅度的地區差別定額稅率
(3)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①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②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③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當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并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后再作調整。
4.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
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
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
(2)納稅地點
①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②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3)納稅期限: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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