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分類_2023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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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一章
標準 | 分類 | 釋義要點 |
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1)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據 (2)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經過比普通法更為嚴格的程序 |
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 | 一般法和特別法 | (1)一般法是在一國領域內對一般自然人、法人、組織和一般事項都普遍適用的法律 (2)特別法是只在一國的特定地域內或只對特定主體或只在特定時期內或只對特定事項有效的法律 |
法的內容 | 實體法和程序法 | (1)實體法具體規定了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如《民法典》 (2)程序法規定了為保障法律主體實體權利義務的實現而制定的程序,如《民事訴訟法》 |
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 | 國際法和國內法 | (1)國際法主要調整的是國家間的相互關系 (2)國內法調整的是一國內部的社會關系 |
法律運用的目的 | 公法和私法 | (1)公法以保護公共利益為目的,如刑法 (2)私法以保護私人利益為目的,如民法、商法 |
法的創制方式和表現形式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1)成文法是有權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條文形式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主要指習慣法、判例法等 (2)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時,習慣和判例中的內容不能成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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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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