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種類的勞動合同_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重要知識點打卡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的小伙伴們,明日復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萬事成蹉跎。下面小編帶來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的重要知識點,快隨小編一起認真學習。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八章
勞務派遣
2.勞務派遣的適用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3.對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的要求
(1)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2)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5)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6)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4.對用工單位的要求
(1)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2)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訂立勞動合同的人數+派遣用工的人數)的10%。
(3)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4)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5.勞動者的其他重要權利
(1)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2)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