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_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重要知識點打卡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的小伙伴們,琴弦松馳,彈不出動聽的樂曲;生活散漫,點不燃生命的火焰。下面小編帶來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的重要知識點,快隨小編一起認真學習。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八章
試用期
1.試用期的期限
(1)最多可以約定多長時間的試用期?
合同類型 | 試用期期限 |
①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 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③非全日制用工 | 不得約定試用期 |
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 | 約定的試用期應當≤1個月 |
1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 | 約定的試用期應當≤2個月 |
①勞動合同期限≥3年 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約定的試用期應當≤6個月 |
(2)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試用期滿后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提示一下】
由于同工同酬的要求,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應當≥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1)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且該數額符合同工同酬的要求的,試用期工資≥“約定工資的80%”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二者的孰高數。
(2)勞動合同未約定具體工資數額而是約定參照執行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工資制度的,或者約定了具體工資數額但不符合同工同酬要求的,試用期工資≥“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二者的孰高數。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