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_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重要知識點學習打卡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的小伙伴們,每一個不努力的現在,都有一個后悔的將來。別讓你人生結束后才后悔,當時為什么沒有把握機會。下面小編帶來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的重要知識點,快隨小編一起認真學習。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七章
稅務登記管理概述
1.什么是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基本情況及生產經營項目進行登記,是稅務機關對該納稅人實施稅收征收管理的起點。
2.誰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都應當辦理稅務登記。
(2)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①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不辦理稅務登記;
②其他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稅務登記。
(3)扣繳義務人
依法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3.稅務登記主管機關: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機關。
4.稅務登記類型概覽:
稅務登記管理—設立登記(2022年重大調整)
1.向誰申請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其他納稅人,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申請時限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5)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申請程序
(1)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提供相關證件和資料、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當日辦理并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2)多證合一、一照一碼
將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等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實現“多證合一、一照一碼”。使“一照一碼”營業執照成為企業唯一的“身份證”,使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成為企業唯一的身份代碼,實現企業“一照一碼”走天下。由此,納稅人以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其納稅人識別號,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4.稅務登記證件
(1)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2)稅務登記證件的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范圍(主營、兼營)、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
(3)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和領購發票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后辦理手續。
(4)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5)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稅務登記管理—注銷登記(2022年新增)
1.原因
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2)納稅人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
(3)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
(4)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項目完工、離開中國的。
2.時限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4)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清稅證明
(1)先清稅后注銷企業登記
已實行“多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企業辦理注銷登記,須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清稅,填寫清稅申報表。清稅完畢后,受理稅務機關根據清稅結果向納稅人統一出具清稅證明。
(2)免辦清稅
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注銷的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①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
②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
(3)即辦清稅
①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②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資料不齊的,可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在其作出承諾后,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4.注銷條件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稅務登記管理—其他6類登記(2022年新增)
1.臨時稅務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2.扣繳稅款登記
(1)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稅務機關不再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2)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并由稅務機關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3.變更稅務登記
(1)原因
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后,因登記內容發生變化,需要對原有登記內容進行更改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2)時限
①納稅人已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②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是否重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4.停業、復業登記
(1)停業登記
①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1年。
②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書,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
③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④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2)復業登記
①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②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到稅務機關辦理延長停業登記,并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書。
5.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納稅人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以下簡稱“跨省”)經營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
6.非正常戶
(1)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2)納稅人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3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并停止其發票領用簿和發票的使用。
(3)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并補辦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須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
發票管理
1.發票的類型
(1)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折疊票)、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2)增值稅普通發票:包括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3)特定范圍內繼續使用的其他發票:包括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等。
2.發票的聯次和內容(2022年新增)
(1)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
(2)用票單位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稅務機關依法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
3.發票的領購(2022年新增)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4.代開發票(2022年新增)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
5.發票的開具
(1)開具方向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但下列情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①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
②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2)特殊期間開具發票(2022年新增)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至企業注銷之日,企業因繼續履行合同、生產經營或處置財產需要開具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企業名義按規定申領開具發票或者代開發票。
(3)發票開具中的違法行為
①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②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A.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B.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C.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6.發票的使用和保管
(1)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③拆本使用發票;
④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⑤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2)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3)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辨析一下
項目 | 保存期限 | 銷毀程序 |
已經開具發票的存根聯、發票登記簿 | 5年 | 報稅務機關查驗 |
所開具發票的記賬聯 | 30年 | 執行會計檔案銷毀程序 |
所取得發票的發票聯 |
7.發票的檢查
(1)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①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②調出發票查驗;
③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④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⑤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2)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8.網絡發票(2022年新增)
(1)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網絡發票應登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如實完整填寫發票的相關內容及數據,確認保存后打印發票。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線開具的網絡發票經系統自動保存數據后即完成開票信息的確認、查驗。
(2)稅務機關應根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的經營情況,核定其在線開具網絡發票的種類、行業類別、開票限額等內容。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變更網絡發票核定內容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確認,予以變更。
(3)單位和個人取得網絡發票時,應及時查詢驗證網絡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4)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網絡出現故障,無法在線開具發票時,可離線開具發票。開具發票后,不得改動開票信息,并于48小時內上傳開票信息。
納稅申報
(一)納稅申報的方式
申報方式 | 要點 |
自行申報 | 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自行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辦稅服務場所辦理納稅申報手續 |
郵寄申報 | (1)指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的納稅申報方式 (2)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
數據電文申報 | (1)指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進行納稅申報 (2)采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其申報日期以稅務機關計算機網絡系統收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準 |
其他方式申報 | 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方式申報納稅 |
(二)納稅申報的內容與要求
1.納稅申報的內容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2.納稅申報的基本要求(2022年新增)
(1)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①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②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③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④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⑤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⑥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2)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并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三)特殊情況下的納稅申報
1.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2.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3.延期辦理納稅申報
(1)因自身原因需要延期:事前申請
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②經核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2)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事后報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4.破產期間的納稅申報(2022年新增)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至企業注銷之日期間,企業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履行稅法規定的相關義務。破產程序中如發生應稅情形,應按規定申報納稅。從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規定,以企業名義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宜。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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