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_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重要知識點學習打卡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的同學們,生就是一場修行,與其怨天尤人,不如試著去改變自己,轉變態度,盡自己所能干好身邊每一件事!下面小編帶來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的重要知識點,快隨小編一起認真學習吧!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支票的出票
1.開立支票存款賬戶
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本名,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并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2.必須記載事項
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6項),否則支票無效:
(1)表明“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出票日期;
(5)付款人名稱;
(6)出票人簽章。
3.授權補記事項
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4.相對記載事項(如未記載,適用法律推定,不導致支票無效)
(1)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2)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5.空頭支票與預留簽章
(1)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否則為空頭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
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②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3)法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
①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②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銀行有權停止為其辦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結算業務。
【辨析一下】
項目 | 主體 | 數額 |
罰款 | 中國人民銀行 | 票面金額×5%且≥1000元 |
賠償金 | 持票人 | 票面金額×2% |
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1)期限:支票見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2)途徑及手續細節
途徑 | 適用的支票 | 手續細節 |
委托開戶銀行收款 | 用于轉賬的支票 | ①作成委托收款背書 ②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
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 | 用于轉賬的支票 | ①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 ②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
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 | ①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欄簽章 ②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
【提示一下】
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得委托開戶銀行收款。
2.付款
(1)持票人依法按期提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 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2)支票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
①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②出票人仍應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③持票人喪失對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權(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不再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3)支票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