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_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學習打卡
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 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 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學習不能好高騖遠,須一步一個腳印;進步不能一步登天,須一步一級臺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中有關消費稅征稅環節的知識點,各位考生們趕緊來學習吧!>>戳我查看更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學習打卡內容
消費稅的稅率
1.基本規定
稅率形式 | 適用稅目 | 計稅公式 |
從量定額 | 啤酒、黃酒、成品油 |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
復合計稅 | 卷煙、白酒 |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
從價定率 | 其他應稅消費品 | 應納稅額=銷售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
2.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生產銷售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基本規則
1.銷售額確定的基本規則
采用從價定率和復合計稅方式計算消費稅稅額時均會涉及銷售額,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應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即:
(1)消費稅計稅銷售額應當是不含增值稅但含消費稅的銷售額。
(2)對同一納稅人同一環節既征收消費稅又征收增值稅的,消費稅與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一般情況下是相同的。
2.銷售數量確定的基本規則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銷售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移送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收回量)
(4)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進口量)
3.復合計征消費稅
生產銷售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特殊銷售情形
1.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2.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3.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4.包裝物押金
(1)非酒類產品
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繳納消費稅。
(2)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
對酒類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啤酒、黃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在收取時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征收消費稅。
包裝物押金增值稅、消費稅處理(綜述)
所包裝的產品 | 增值稅處理 | 消費稅處理 |
非酒類產品 (成品油除外) | 逾期未退時價稅分離并入銷售額 | 逾期未退時價稅分離并入銷售額 |
啤酒、黃酒、成品油 | 啤酒、黃酒、成品油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其包裝物押金不征收消費稅 | |
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 | 收取時價稅分離并入銷售額 |
5.金銀首飾的特殊規定
(1)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2)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3)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自產自用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先“找價”后“組價”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繳納消費稅;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
2.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征的,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
3.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

應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自產自用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4.實行從量定額計稅的,不涉及銷售價格,不存在使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的問題。
委托加工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先“找價”后“組價”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2.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及收回后用于出售的稅務處理(綜述)
提示一下
(1)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
(2)加工費,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3.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委托加工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進口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征消費稅的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
提示一下
針對從價計征、復合計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
自產自用、委托加工環節,都是先“找價”后“組價”,但進口環節是直接“組價”。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征消費稅的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3.實行從量定額計稅的,不涉及銷售價格,不存在使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的問題。
“從價定率計征”應納消費稅計算(綜述)
情形 | 消費稅處理 | |
生產銷售 | 一般情況 | 應納消費稅=不含增值稅銷售額×消費稅比例稅率 |
通過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 | 應納消費稅=門市部不含增值稅售價×消費稅比例稅率 | |
“換投抵” | 應納消費稅=不含增值稅最高價×消費稅比例稅率 | |
自產自用 | 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 移送時不繳納消費稅 |
用于其他方面 | 核定銷售額,無同類價時: 應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 = | |
委托加工 | 受托方是個人 | 由委托方收回應稅消費品后自行繳納消費稅 |
受托方是單位 | 核定銷售額,無同類價時: 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 = | |
進口 | 應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 = |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