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支付_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學習打卡
網絡支付 | 預付卡 |
有夢想的人會勇敢的飛,暢想一下未來,對夢想藍圖進行描繪。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中有關網絡支付的知識點,各位考生們趕緊來學習吧!>>戳我查看更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學習打卡內容
1.網絡支付機構
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辦理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網絡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可以辦理網絡支付業務。目前從事網絡支付的支付機構主要有兩類:
(1)金融型支付企業
金融型支付企業是獨立第三方支付模式,其不負有擔保功能,僅僅為用戶提供支付產品和支付系統解決方案,側重行業需求和開拓行業應用,是立足于企業端的金融型支付企業。
(2)互聯網支付企業
互聯網支付企業是依托于自有的電子商務網站并提供擔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以在線支付為主,是立足于個人消費者端的互聯網型支付企業。
2.支付賬戶
(1)使用要求(2022年新增)
支付賬戶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賬戶從事或者協助他人從事非法活動。
(2)實名制管理(2022年新增)
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的,應當對客戶實行實名制管理,不得開立匿名、假名支付賬戶。
(3)支付機構在為單位和個人開立支付賬戶時,應當與單位和個人簽訂協議,約定支付賬戶與支付賬戶、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日累計轉賬限額和筆數,超出限額和筆數的,不得再辦理轉賬業務。
(4)支付機構為單位開立支付賬戶,應當依法要求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并自主或者委托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核實客戶身份,或者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3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單位基本信息進行多重交叉驗證。
3.交易驗證(2022年新增)
(1)支付機構向客戶開戶銀行發送支付指令,扣劃客戶銀行賬戶資金的,應當事先或在首筆交易時自主識別客戶身份并分別取得客戶和銀行的協議授權,同意其向客戶的銀行賬戶發起支付指令扣劃資金;銀行應當事先或在首筆交易時自主識別客戶身份并與客戶直接簽訂授權協議,明確約定扣款適用范圍和交易驗證方式,設立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單筆和單日累計交易限額,承諾無條件全額承擔此類交易的風險損失先行賠付責任。
(2)除單筆金額不超過200元的小額支付業務,公共事業繳費、稅費繳納、信用卡還款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發生的支付業務,支付機構不得代替銀行進行交易驗證。
(3)“A”類的支付機構可與銀行通過協議自主約定由支付機構代替進行交易驗證的情形。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