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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一考點-商業匯票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楊珺涵2021-04-30 15:24:26

乾坤未定,你我皆是黑馬。快和小編一起來學習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的重點章節知識點吧!東奧小編根據老師的講義都給大家進行了整理,快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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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一考點-支票

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內容來源:東奧黃潔洵老師基礎精講班的講義

商業匯票

考點1.商業匯票的出票

1.簽發“紙票”還是“電票”?

(1)單張出票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商業匯票原則上應全部通過電子商業匯票辦理;

(2)單張出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商業匯票應全部通過電子商業匯票辦理。

2.由誰簽發?

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基礎關系)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基礎關系)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

商業匯票的出票1

3.必須記載事項

(1)事項種類

商業匯票的出票2

【提示1】上表出票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如未記載,票據無效。

【提示2】電子商業匯票的必須記載事項比紙質商業匯票多了2項:①出票人名稱;②票據到期日。

(2)具體要求

商業匯票的出票3

4.票據、結算憑證的偽造、變造、更改

商業匯票的出票4

考點2.商業匯票的背書

商業匯票的背書1

2.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

①背書人簽章

②被背書人名稱(可補記)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業匯票的背書2

③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還應當記載“委托收款”、“質押”字樣。

商業匯票的背書3

(2)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3.粘單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商業匯票的背書4

4.背書連續

(1)所謂“背書連續”,是指票據上第一背書人為票據收款人,最后持票人為最后背書的被背書人,中間的背書人為前手背書的被背書人;即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2)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案例1】(假定:甲公司為票據收款人)

商業匯票的背書5

從以上票據背書反映的內容看,收款人甲公司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又將票據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又將票據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是該票據的最后持票人,該票據背書連續,最后由持票人丁公司委托自己的開戶銀行收款,實現票據權利。

【案例2】(假定:甲公司為票據收款人)

商業匯票的背書6

從以上票據背書反映的內容看,收款人甲公司取得票據后背書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但是,第三個背書欄中并沒有丙公司的簽章,取而代之的是丁公司簽章,即第二個背書欄與第三個背書欄之間出現了轉讓背書之間簽章不能依次前后銜接的情況,屬于背書不連續,戊公司無法取得票據權利,該票據的票據權利人仍然是丙公司。

【案例3】(假定:甲公司為票據收款人)

商業匯票的背書7

從以上票據背書反映的內容看,收款人甲公司取得票據后背書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將票據權利質押給P銀行,后來由于乙公司清償了相關債務,P銀行將票據退還乙公司,因此,第三個背書欄中,仍由乙公司簽章,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是該票據的最后持票人,該票據背書連續,最后由持票人丙公司向自己的開戶銀行辦理委托收款,實現票據權利。

5.附條件背書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商業匯票的背書8

6.部分背書、多頭背書

部分背書是指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部分背書)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多頭背書);部分背書、多頭背書屬于無效背書。

7.限制背書

(1)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

(2)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背書有效)

商業匯票的背書9

考點3.商業匯票的承兌

1.提示承兌

(1)提示承兌期限

商業匯票的承兌1

①見票即付的票據:無須提示承兌;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③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商業匯票的承兌2

(2)逾期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權。

商業匯票的承兌3

2.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3.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承兌”字樣、簽章。

(2)相對記載事項:承兌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3)附條件承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4.承兌的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5.手續費(2021年重大調整)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的一定比例向出票人收取手續費,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為市場調節價。

6.票據信息登記

(1)“紙票”電子化

①紙質票據貼現前,金融機構辦理承兌、質押、保證等業務,應當不晚于業務辦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完成相關信息登記工作。

②紙質商業承兌匯票完成承兌后,承兌人開戶行應當根據承兌人委托代其進行承兌信息登記。承兌信息未能及時登記的,持票人有權要求承兌人補充登記承兌信息。

③紙質票據票面信息與登記信息不一致的,以紙質票據票面信息為準。

(2)電子商業匯票

電子商業匯票簽發、承兌、質押、保證、貼現等信息應當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同步傳送至票據市場基礎設施。

考點4.商業匯票的貼現

商業匯票的貼現1

商業匯票的貼現2

1.什么是貼現?

貼現是指票據持票人在票據未到期前為獲得資金融通向銀行貼付一定利息而發生的票據轉讓行為。

2.辦理貼現的條件

(1)票據未到期;

(2)票據未記載“不得轉讓”事項;

(3)持票人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4)持票人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提示】電子商業匯票貼現必須記載:貼出人名稱、貼入人名稱、貼現日期、貼現類型、貼現利率、實付金額、貼出人簽章。

3.登記信息查詢

貼現人辦理紙質票據貼現時,應當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查詢票據承兌信息,并在確認紙質票據必須記載事項與已登記承兌信息一致后,為貼現申請人辦理貼現,貼現申請人無須提供合同、發票等資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紙質票據必須記載事項與已登記承兌信息不一致的,不得辦理貼現。

4.貼現利息

商業匯票的貼現3


商業匯票的貼現4

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紙質商業匯票,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一張銀行承兌匯票以支付貨款,票面金額為20萬元,出票日期為1月10日,到期日為同年4月10日。4月5日,乙公司以該票據向銀行辦理貼現。已知同期銀行年貼現率為3.6%,一年按360天計算。

商業匯票的貼現5

【分析】(1)貼現日(4月5日)至到期日的前1日(4月9日),共計5天(5日、6日、7日、8日、9日);(2)如果貼現銀行和承兌銀行在同一城市,銀行實付乙公司貼現金額=200000-200000×3.6%×(5÷360)=199900(元);(3)如果承兌銀行在異地,銀行實付乙公司貼現金額=200000-200000×3.6%×(5+3)÷360=199840(元)。

5.貼現的收款

貼現到期,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獲付款的,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從申請人的存款賬戶直接收取票款。

考點5.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

(一)提示付款的期限

商業匯款的提示付款1

【提示1】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委托收款事項),但在(持票人)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提示2】逾期提示承兌、逾期提示付款的,將喪失對一般前手的追索權,只能向出票人、承兌人(如果有)追索。

商業匯款的提示付款2

(二)付款流程

1.銀行承兌匯票

(1)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已于到期日前進行付款確認的,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根據承兌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兌人發送指令劃付資金至持票人資金賬戶。

(2)未付款確認

①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應當在提示付款當日應答。

②拒絕付款

(A)承兌人在提示付款當日未作出應答的,視為拒絕付款,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提供拒絕付款證明并通知持票人。

(B)承兌人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付款的,應當在提示付款當日出具拒絕付款證明,并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通知持票人。

(3)出票人賬戶資金不足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0.5‰計收利息。

商業匯款的提示付款3

【相關鏈接】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的一定比例向出票人收取手續費,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為市場調節價。

商業匯款的提示付款4

2.商業承兌匯票持票人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提示付款

(1)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已于到期前進行付款確認的,承兌人開戶行應當根據承兌人委托于提示付款日扣劃承兌人賬戶資金,并將相應款項劃付至持票人資金賬戶。

商業匯款的提示付款5

(2)未付款確認

①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應當委托其開戶行應答。

②拒絕付款

(A)承兌人開戶行在提示付款當日未作出應答的,視為拒絕付款,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提供拒絕證明并通知持票人。

(B)承兌人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付款的,應當委托其開戶行出具拒絕付款證明,并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通知持票人。

③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在提示付款當日同意付款的:

(A)承兌人賬戶余額足夠支付票款的,承兌人開戶行應當代承兌人作出同意付款應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

(B)承兌人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票款的,視同承兌人拒絕付款,承兌人開戶行應當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兌人作出拒付應答并說明理由,同時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通知持票人。

3.商業承兌匯票持票人通過開戶行委托收款

商業匯款的提示付款6

(1)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通過委托收款寄來的匯票,將匯票留存并通知付款人。

(2)付款人收到開戶銀行的付款通知,應在當日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承諾付款。

(3)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兌的商業匯票,應通知銀行于匯票到期日付款,銀行應于匯票到期日將票款劃給持票人。

(4)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付款的,應自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付款證明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將拒絕付款證明和商業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考點6.商業匯票的追索

1.追索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

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

在票據到期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④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商業匯票的追索1

2.追索對象及追索順序

(1)可以作為追索對象的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

商業匯票的追索2

(2)追索順序:不分先后,可以同時向多人追索。

①票據債務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②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3.追索金額

(1)持票人行使首次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①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

②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商業匯票的追索3

(2)持票人行使再追索權,可以請求其他票據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①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②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4.追索權的行使程序

(1)取得有關證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明(包括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承兌人或付款人的死亡、逃匿證明,司法文書等);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2)追索通知

①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②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5.票據權利消滅時效(追索權的行使期限)

商業匯票的追索4

(1)對出票人或承兌人的權利

①持票人對遠期匯票的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2)對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權利

①持票人對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②持票人對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商業匯票的追索5

商業匯票的追索6

(3)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消滅時效或者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相關習題練習

【例題1·單選題】A公司將一張銀行匯票背書轉讓給B公司,該匯票需加附粘單,A公司為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C公司為A公司的前手,D公司為匯票記載的收款人。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公司中,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的是(    )。

A.A公司

B.B公司

C.C公司

D.D公司

【答案】A

【解析】A公司為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例題2·單選題】甲公司向乙企業購買一批原材料,開出一張票面金額為6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出票日期為4月10日,到期日為同年7月10日。同年6月6日,乙企業持此匯票及有關發票和原材料發運單據復印件向銀行辦理了貼現。已知同期銀行年貼現率為3.6%,一年按360天計算,貼現銀行與承兌銀行在同一城市。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銀行實付乙企業貼現金額為(    )元。

A.581680         

B.597960

C.578950         

D.598960

【答案】B

【解析】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計算。本題中貼現日是6月6日,匯票到期前1日是7月9日,一共是34天。企業從銀行取出的金額=600000-600000×3.6%×(34÷360)=597960(元)。

【例題3·單選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關于票據追索權行使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持票人不得在票據到期前追索

B.持票人應當向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同時追索

C.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D.持票人應當按照票據的承兌人、背書人、保證人和出票人的順序行使追索權

【答案】C

【解析】(1)選項A:追索有期前追索和期后追索兩種情況;(2)選項BD: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例題4·單選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電子承兌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得超過法定期限,該法定期限為(    )。

A.3個月

B.1年

C.2年

D.6個月

【答案】B

說明: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以上專業知識內容來自東奧名師講義,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以上就是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中商業匯票中商業匯票的出票、商業匯票的背書、商業匯票的承兌、商業匯票的貼現、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商業匯票的追索的考點解析,小伙伴們都清楚了嗎?小伙伴們滿懷希望就會所向披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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