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一考點-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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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內容來源:東奧黃潔洵老師基礎精講班的講義
支票
考點1.支票的出票
考點2.支票的付款
1.期限
(1)支票見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2)支票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但其他前手不再承擔票據責任)。
(3)支票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
(4)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相關習題練習
【例題1·多選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支票出票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出票人不得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B.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
C.支票上未記載付款行名稱的,支票無效
D.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付款銀行有權拒付
【答案】BCD
【解析】選項A: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例題2·單選題】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金額為300000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貨款,乙公司按期提示付款時被告知甲公司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僅為200000元,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支付的賠償金是( )元。
A.200000×5%
B.200000×2%
C.300000×5%
D.300000×2%
【答案】D
【解析】單位或者個人簽發空頭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300000元)“2%”的賠償金。
【例題3·判斷題】個人為現金支票持票人的,在提示付款時,應當向銀行交驗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
【答案】√
【例題4·單選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支票提示付款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轉賬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出票日起6個月
B.出票人記載自己為收款人的,提示付款不予受理
C.支票未記載票據金額的,可以提示付款
D.現金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答案】D
【解析】(1)選項A: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出票日起10日;(2)選項B: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3)選項C: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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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中支票的出票、支票的付款的考點解析,小伙伴們都清楚了嗎?愿我們都能以渺小啟程以偉大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