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履行與重大變故_2021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
大部分人都是在黎明前倒下,無法到達勝利的彼岸,很多時候我們需要自我鼓勵。初級會計考試涉及到很多基礎知識點,把這些知識點牢牢掌握是通關的秘訣。下面小編帶來《經濟法基礎》的必學知識點,快隨小編一起認真學習吧!
勞動合同的履行與重大變故
重要考點詳解
考點15: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1.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2.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3.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4.勞動規章制度
(1)合法有效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法律約束力。
(2)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3)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例如,張貼通告、員工手冊送達、會議精神傳達等);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經公示或者未對勞動者告知,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生效。
(4)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勞動合同的變更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2)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1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點16: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
(二)協商解除
類型 | 適用情形 | 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雙方自愿協商一致 | √ |
勞動者主動辭職 | × |
(三)法定解除
1.勞動者的法定解除
類型 | 適用情形 | 是否支付 經濟補償金 |
提前通知解除(“不想干”) |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提示】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通知程序,屬于違法解除,因此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對用人單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 |
隨時通知解除(“沒法干”) |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 √ |
不需事先告知解除(“沒命干”) |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 √ |
2.用人單位的法定解除
類型 | 適用情形 | 是否支付 經濟補償金 |
隨時通知解除 (“不能用”) |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 |
無過失性辭退 (“沒法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 |
經濟性裁員 (“沒辦法”) | (1)經濟性裁員的適用情形: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特別程序 ①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②裁減人員不足20人且占企業職工總數不足10%的,無須執行上述程序 (3)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①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②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③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 √ |
考點17:勞動合同的終止(★★)
【提示】解除是一方或者雙方,“主動”、“人為”地提前結束合同;終止是出現法定事由后,“被動”地提前或如期結束合同。
1.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情形 | 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 |
勞動合同期滿 | 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原條件續訂而勞動者拒絕 | × |
用人單位決定不續訂或降低條件續訂(“不留用”) | √ | |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 × | |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 × | |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 × | |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不營業”) | √ | |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不營業”) | √ |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既不得對其進行無過失性辭退或經濟性裁員,也不得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患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提示】若符合因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隨時通知解除)的情形,則不受上述限制性規定的影響。在解題時,如果題目未明確交代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情形,按勞動者不存在法定過錯處理。
考點18:經濟補償金(★★★)
(一)什么是經濟補償金?
1.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提示1】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與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是否存在過錯無關,關鍵看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是否存在過錯。
【提示2】在無過失性辭退的情形中,勞動者也屬于“無過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VS違約金VS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 | 違約金 | 賠償金 | |
產生原因 | 法定 | 約定 | 法定 |
適用情形 |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而勞動者無過錯 |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或者競業限制的約定 | 由于自己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 |
支付方 | 用人單位 | 勞動者 | 過錯方,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 |
(二)是否應付經濟補償金?
1.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要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2.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特殊情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三)支付多少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1.基本思路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應得的經濟補償金
=工作年限×月工資
2.工作年限的確定
除整數年限外,工作年限“零頭”部分按以下標準計算:
(1)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2)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按半年計算)。
【提示】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入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3.月工資的確定
(1)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高工資的特殊處理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計算公式為:
經濟補償金
=工作年限(≤12年)×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考點19: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其他法律后果(★)
1.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不再履行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消滅。
2.手續
(1)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4.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選自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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