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_2021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
一個人所獲得的報酬和成果,運氣只是一個小因素,與他所付出的努力是有極大的關系。初級會計考試涉及到很多基礎知識點,把這些知識點牢牢掌握是通關的秘訣。下面小編帶來《經濟法基礎》的必學知識點,快隨小編一起認真學習吧!
會計“人”
重要考點詳解
考點1: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1.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提示】我國的“財政部門”具體包括:(1)國務院財政部門(財政部);(2)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派出機構(例如,財政部駐北京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例如,北京市財政局、大興區財政局)。
2.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1)單位負責人(單位領導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提示】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2)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考點2:會計機構(★★)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三選一):
1.設置會計機構;
2.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3.既無條件設立會計機構,又無條件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簡稱“兩無”單位)的,應當委托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考點3:代理記賬(★★★)
1.代理記賬機構
(1)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2)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2.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下列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3.委托人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3)對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5.財務會計報告的簽章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負責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考點4: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
1.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2.會計工作崗位的主要種類
(1)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財產物資核算;
(4)工資核算;
(5)成本費用核算;
(6)財務成果核算;
(7)資金核算;
(8)往來結算;
(9)總賬報表;
(10)稽核;
(11)檔案管理。
【提示】①會計機構中對正式移交之前的會計檔案進行保管的工作崗位屬于會計崗位;
②檔案管理部門中對正式移交之后的會計檔案進行保管的會計檔案管理崗位,不再屬于會計崗位。
3.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
(1)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并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2)出納人員不得兼任(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4類)的登記工作。
4.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適用主體 |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不包括私營企業)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 |
需要考慮 回避的崗位 |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 |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 ||
需要回避 的直系親屬 | 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
考點5:會計人員的任職(★★★)
1.會計人員的范圍
會計人員包括從事下列具體會計工作的人員:
(1)出納;
(2)稽核;
(3)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的核算;
(4)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
(5)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行結果)的核算;
(6)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
(7)會計監督;
(8)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9)其他會計工作。
【提示】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的人員,屬于會計人員。
2.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遵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4)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具有會計類專業知識,基本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
3.會計工作的禁入規定
(1)終身禁入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2)5年禁入
①因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②會計人員具有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一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4.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5.總會計師
(1)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2)總會計師是主管本單位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
(3)總會計師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參與本單位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決策。
6.會計專業職務(會計職稱)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技術資格 | 考試制度 | 職務級別 | 職務名稱 | |
初級資格 | 全國統一考試 | 初級職務 | 助理會計師 | |
中級資格 | 中級職務 | 會計師 | ||
高級資格 | 考試與評審 相結合 | 高級 職務 | 副高級 | 高級會計師 |
正高級 | 正高級會計師 |
7.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1)開始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
①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②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2)學分制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2/3。
考點6:會計工作交接(★★★)
1.基本規定
是否需要辦理會計工作交接? | 徹底“走人” |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
“休息”和“恢復” | (1)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 |
單位“沒了” | 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 | |
監交 |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 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 |
逐項移交 |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 |
移交 清冊 | 簽章 | 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
一式三份 |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 |
責任 | 移交人員 | (1)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代辦移交,但委托人應當承擔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的法律責任 |
接替人員 | (1)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2)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
2.會計工作移交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3.接替人員的逐項核對點收要求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3)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4)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選自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