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_2021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
生活就像海洋,只有意志將強的人才能到達彼岸。初級會計考試涉及到很多基礎知識點,把這些知識點牢牢掌握是通關的秘訣。下面小編帶來《經濟法基礎》的必學知識點,快隨小編一起認真學習吧!
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
重要考點詳解
考點18:行政爭議解決途徑的選擇(★★★)
【提示1】行政爭議的核心特征是爭議的一方當事人是行政主體。
【提示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核心區別是解決糾紛的裁判員不同:行政復議一般是上級行政機關當“裁判員”,行政訴訟是法院當“裁判員”。
1.一般案件:或議或訴
(1)除另有規定外,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先申請復議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經議暫不訴”)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已經訴不得議”)
2.征稅行為:先議后訴(復議前置)
(1)什么是征稅行為?
①稅務機關作出的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確認納稅擔保)
②稅務機關作出的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的決定;
③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不包括代開發票)
(2)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考點19: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1.基本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的對象 | 能否申請行政復議 | |
具體行政行為(例如,行政主體對外部相對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 √ | |
抽象行政行為 | 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 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所依據的相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
法律、法規、規章 | × | |
內部行政行為(行政處分、人事處理決定) | × | |
行政主體作出的并非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行為 | × |
2.《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規定
(1)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①征稅行為(“先議后訴”);
②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③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④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⑤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⑥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主要包括不依法開具、出具完稅憑證,不依法予以行政賠償,不依法予以行政獎勵;
⑦資格認定行為;
⑧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⑩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稅務機關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2)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不含規章)的審查申請:
①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②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考點20:行政復議的管轄(★★★)
1.基本規定
被申請人 | 行政復議機關 | |
一個上級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包括省級) | 上一級人民政府 |
(1)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例如,海關、金融) (2)國家安全機關 【提示】2018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合并后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 上一級主管部門 |
說明:在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出臺后修正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將原來的“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統一修改為“對各級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從上述修訂歷程看,稅務行政復議管轄機關的確定應按“一個上級”的情況處理。
被申請人 | 行政復議機關 | ||
一個上級 | 計劃單列市(如青島市)稅務局 | 國家稅務總局 | |
(1)稅務所(分局) (2)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 | 所屬稅務局 | ||
其他地方各級稅務局 | 上一級稅務局 | ||
兩個上級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1)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2)上一級主管部門 | |
“自己反省” | 國務院部門(包括但不限于國家稅務總局) | 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 |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
省級人民政府 | 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省級人民政府 |
2.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的幾個細化規定
(1)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考點21:行政復議的申請(★)
1.時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形式: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3.費用: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4.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復議機關)。
5.申請復議的前提條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申請人對征稅行為不服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3)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6.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考點22:行政復議的審查(★)
1.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2.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不開庭)的方法。
3.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
4.聽證程序
(1)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3)聽證主持人由行政復議機構指定。
(4)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應當確認聽證筆錄內容。
5.審查范圍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法律程序、法律依據和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的合法性、適當性。
6.行政復議申請的撤回
(1)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2)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7.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考點23:行政復議決定(★★)
1.決定期限:60日+30日
(1)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決定類型
決定類型 | 適用情形 | |
主決定 | 決定維持 | 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
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 | |
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 |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 |
從決定 | 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 (1)決定撤銷或確認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被申請人原則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
3.依據不合法
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
(1)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
(2)本機關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3)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4.生效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考點24: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提示】只要行政行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又不在明確列舉的“不受理案件”范圍內的,即可訴。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抽象行政行為)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內部行政行為)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3.附帶審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考點25:行政訴訟的管轄(★)
1.級別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地域管轄
(1)一般情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考點26:行政訴訟程序(★)
1.起訴期限
(1)議后再訴: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或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直接起訴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保護時限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下列案件可以調解:
(1)行政賠償、補償案件;
(2)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
3.上訴期
(1)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行政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選自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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